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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20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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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

  (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三、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

  四、监督机构应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核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情况。

  五、监督机构应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六、监督机构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企业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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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滩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滩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了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以下统称两个省)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两个省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在协会、银行和两个省之间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本协定的“通则”和“前言”中经解释的若干用语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而下列新增用语,则具有如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用语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两个省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及该用语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c)“公司”系指江苏省的连云港水产养殖公司,南通水产供销公司和盐城滩涂开发总公司,及浙江省的围垦开发公司,浙江水产养殖公司和宁波象山大目涂围垦开发公司;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1节(b)段和2.02节(c)段所提及的任一帐户;
  (e)“分贷款”系指由各公司用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向项目的分贷款人转贷的贷款;
  (f)“分贷款借款人”系指一个使用分贷款用款户;
  (g)“ABC”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一个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营业的专业银行机构;
  (h)“Y”指“元”系借款人的货币;
  (i)“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款项(SDR44000000)。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江苏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c)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浙江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信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但承诺费的年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b)承诺费应(i)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即应计日期)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ii)按应计日期之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支付;或按上述(a)节随时确定的同一类型的其他比率支付。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本协议2.06节规定的该年度的下一个支付日,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1988年7月1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应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可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a)除在下述(b)段和(c)段的规定情况外,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即不是部分或全部增加分期付款金额,而是按当时已提取或未偿还金额同协会达成的年利率偿还利息,条件是协会断定这种更改不会改变因上述修正还款办法而获得的优惠条件。
  (c)如果,根据(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不限制和妨碍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便使两个省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时,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即财政部)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江苏省提供相当于304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2760万美元的贷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浙江省提供相当于136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1240万美元的贷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征地)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个省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        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地区
     代   表             副 行 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 2005〕2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雨情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雨情服务的实时性、准确性、连续性,特制定本 办法 。

一、雨量监测网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一)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本辖区内人工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市、县(市)气象部门为本辖区内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负责所属乡镇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观测 。

(二)每个雨量 监测 点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观测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观测、上传雨量数据,做好雨量 监测 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雨量 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和雨量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

(三)市、县(市)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当地各雨量 监测 点上报的雨量数据,经过分析处理,传输给有关单位,并负责对各雨量 监测 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雨量 监测 点的观测、上传和处理

(一) 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中心处理站,各县(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分中心处理站,负责接收、处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并分别向当地政府、防汛等部门传送雨情,提供雨情服务。

(二)各雨量 监测 点在每年的 4月1日至10月31日向气象部门上传雨量数据。

(三)各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每小时向当地处理站上传 1次雨量数据,特殊时期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上传雨量数据。

(四)各人工雨量 监测 点观测员每天早 5时量取前一天5时至当天早5时的降雨量,通过电话于早6时前将雨量数据向当地气象部门报送。 发生强降水时( 30分钟内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随时将 雨量数据 上报当地气象部门,并每半小时上报 1 次,直至降雨结束。 特殊情况要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观测、上报雨量数据。

(五)各县(市)气象部门收集、汇总、整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后,于每天早 6时30分前通过气象部门内部网络上传至市气象台。

三、 雨情资料的共享

牡丹江市辖区内各雨量 监测 点(包括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各级防汛部门所属的水库雨量 监测 点及市水文部门所属的水文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部门管理,气象部门协调,实现资料共享。根据需要,各系统要互相提供雨情数据,从而实现全市雨情资料的共享。

四、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维护

(一)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负责 雨量点的日常维护,每周对雨量设备进行清洁,注意清除承水器内的昆虫、尘土、树叶等杂物。

(二)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有丢失、损坏或仪器故障时要立即上报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迅速上报各县(市) 管理部门 协调解决,尽快恢复运行。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落实人员及运行经费,确保乡镇雨量监测网稳定运行,并于 2005年8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乡镇雨量监测网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随时通报,年末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对因运行不良或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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