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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16:29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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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号




关于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柴油车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指导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柴油车排放造成的城市空气污染,推动柴油车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换代,促进车用柴油油品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是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部1999年联合发布)有关柴油车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自本技术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柴油车的污染防治按本技术政策执行。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柴油车、车用柴油机产品和车用柴油油品。

1.3柴油发动机燃烧效率高,采用先进技术的柴油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量较低。国家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使用可靠的柴油车。

1.4柴油车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在大气中二次反应生成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不良影响。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将不断严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逐步降低柴油车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1.5柴油车主要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污染物等,控制的重点是氮氧化物(NOx)和颗粒污染物。

1.6我国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当前执行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控制水平的国家排放标准。我国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是:2004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到2008年,力争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10年之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1.7国家将逐步加严农用运输车的排放控制要求,并最终与柴油汽车并轨。

1.8各城市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不同污染源的大气污染分担率等实际情况, 在加强对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的同时, 加强对柴油车等流动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9随着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技术的发展,对技术先进、污染物排放性能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应采取歧视性政策。

1.10国家通过优惠的税收等经济政策,鼓励提前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车用柴油发动机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二、新生产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产品排放污染防治

2.1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出厂的新产品,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2.2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研究并采用先进的发动机制造技术和排放控制技术,使其产品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以下是主要的技术导向内容:

2.2.1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电子控制燃油喷射技术和新型燃油喷射装置,实现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燃油系统各环节的精确控制,促进其产品升级。

2.2.2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中应采用新型燃烧技术,实现柴油机的洁净燃烧和柴油车的清洁排放。

2.2.3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实现油、气综合管理的发动机综合管理系统(EMS)和整车管理系统,实现对整车排放性能的优化管理。

2.2.4应积极研究开发并采用柴油车排气后处理技术,如广域空燃比下的气体排放物催化转化技术和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降低柴油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2.3为满足不同阶段的排放控制要求,推荐新生产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可采用的技术路线是:

2.3.1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国家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可采用新型燃油泵、高压燃油喷射、废气再循环(EGR)、增压、中冷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2.3.2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要求,可采用电控燃油高压喷射(如电控单体泵、电控高压共轨、电控泵喷嘴等)、增压中冷、废气再循环(EGR)及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等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2.3.3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更高压力的电控燃油喷射、可变几何的增压中冷、冷却式废气再循环EGR)、多气阀技术、可变进气涡流等,并配套相应的排气后处理技术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排气后处理技术包括氧化型催化转化器、连续再生的颗粒捕集器(CRT)、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及氮氧化物储存型后处理技术(NSR)等。

2.4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产品排放性能和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排放性能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保证其产品的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5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在给特约维修站的维修手册中应专门列出控制排放的维修内容、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等内容,为在用柴油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三、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

3.1在用柴油车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要满足出厂时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控制在用柴油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是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排放性能。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制造厂有责任保证其排放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稳定达标。

3.2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完善和加强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通过加强检测能力和检测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保证车用柴油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柴油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维修网络体系。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和诊断仪器,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手段,提高维护、修理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柴油车排放性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3.4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在用柴油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污染严重的、应该报废的在用柴油车,促进车辆更新,降低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污染。

3.5在用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确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区,应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性和改造的必要性,并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


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保证改造后柴油车的排放性能优于原车的排放。

确需对在用柴油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城市,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3.6城市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道路交通,推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柴油车等流动源的污染排放控制水平。

四、车用油品

4.1国家鼓励油品制造企业生产优质、低硫的车用柴油,鼓励生产优质、低硫、低芳烃柴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保证车用柴油质量稳定达到不断严格的国家车用柴油质量标准的要求。

4.2国家制定车用柴油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指标并与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同步加严,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保障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3国家加强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车用柴油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保证加油站的车用柴油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使用符合国家车用柴油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车用柴油。

4.4为满足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对柴油车排放控制的严格要求,油品制造企业可精炼和供应更高品质、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的车用柴油,国家在价格、税收等方面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给予鼓励。

4.5催化裂化柴油、部分劣质原油和高硫原油的直馏柴油应经过加氢等精制工艺,保证车用柴油的安定性,并使其硫含量符合使用要求。

4.6国家鼓励发展利用生物质等原料合成制造柴油的技术。

4.7油品生产企业应提高润滑油品质,保证其满足柴油车使用要求。

五、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测试技术

5.1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排放测试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开发、生产一致性检测的需要。

5.2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测试仪器设备及试验室条件的控制应适应不断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的需要,满足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5.3鼓励柴油车加载烟度测量设备的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使用。

5.4应加强国产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研究开发,鼓励引进技术的国产化,推动排放测试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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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判断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接受咨询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条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收缴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假冒或编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录音制品,这批非法录音制品大多是中外流行歌曲原人原唱的拼版带,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收缴,从严查处。现将收缴的目录发给你们,请各地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查处,坚决打击制作、复制、批发、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制品经销单位要按照《非法录音制品目录》自查自纠。发现此类拼版录音制品,一律封存,停止结算货款,并将发货单位、联系人、进货和销售数量、截留货款情况,报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批发、零售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对未按规定封存、清理的非法录音制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处罚,并将查处情况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地如发现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坚决打击制作、复录、批发、零售此类拼版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案情特别重大的,速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 件:非法录音制品目录
一、盗用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24种):
1、《电视剧金曲大全》 吉林民族音像出版社
2、《大可以》 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3、《猛烈棒影视全包括》 广州花城音像有限公司
4、《金奖影视》 中国长城音像出版社
5、《盖世无敌》 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
6、《民歌》(上下集) 河北音像出版社
7、《金牌影视》 河北音像出版社
8、《中港台影视全包括》 河北音像出版社
9、《中华金曲 卡拉OK》 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
10、《中港台劲歌好歌》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11、《好歌大流行》(1-3集) 黑龙江音像出版社
12、《红歌霸天下》 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
13、《劲爆50首》 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
14、《最新30首大联唱》 新疆音像出版社
15、《当代巨星》(1-3集) 安徽音像出版社
16、《流行对唱嘴对嘴》 西安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出版社
17、《96浓情对唱金榜》 西藏音像出版社
18、《巨星争辉》 西藏音像出版社
19、《港台世纪经典》 南海潮音像出版社
20、《白金金曲》 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
21、《中港台当代巨星》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22、《中港台金牌影视》 河北音像出版社
23、《说谎,爱相随 “中港台金曲榜”》 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
24、《中港台轰天绝版》 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
二、编造假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7种):
1、《跨越96霹雳火》 深圳金碟唱片公司
2、《跨越96》 深圳中华音像出版社
3、《风起云涌》 深圳中华音像出版社
4、《风不息》 青海文艺音像出版社
5、《群星耀东方》 青海文艺音像出版社
6、《满堂火》 福建中华唱片公司
7、《新奉献》 福建中华唱片公司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中港台名人名曲》 内蒙古音像出版社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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