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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4:03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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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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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高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维护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按国家行政建设立的建制镇所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的建设与维护,包括:

(一)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墙)、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

(三)公共厕所、清运垃圾(填埋等)、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购置与维护;

(四)城市园林界内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城建预算外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凡应缴纳城市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如数上缴。受财政委托的代征部门应将所征收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解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所度城建资金的可用财力负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建资金的年度预算,即人员经费、正常维护费、专项经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的城市建设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应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会同建设主管理部实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收入入库、工程进度和轻重缓急,直接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重大拨款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预算应按项目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人员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拨至个人帐户。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对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编、定员,控制人员经费增长,同时,更加强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1年11月28日以粤知〔2011〕208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接收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转办、反馈、督办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接收、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一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接收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收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八条 接收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接收。

  第九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应当接收。

  第十条 维权援助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及时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维权援助中心不予接收;

  (四)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五)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六)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转交办理。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在接收举报投诉之后,确认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职责的,应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发出《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由办公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 收到维权援助中心发出的《案件转办通知书》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投诉业务系统发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维权援助中心发出书面《案件办结通知书》,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对于一般性的举报投诉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9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争议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之日起12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自移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同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要求,做好向司法机关备案等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第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件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结果或案件处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进行督办,具体工作由维权援助中心承办,并发出《案件督办通知书》:

  (一)办公会议办公室或上级机关确定交办的;

  (二)超越第十四条规定时限,未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情况的;

  (三)群众反响较为强烈,媒体监督曝光的;

  (四)维权援助中心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案件督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承办部门的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材料或在收到《案件办结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继续督办或办结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案件的举报投诉、接收以及办理情况,每月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维权援助中心对没有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向举报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第二十五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除本人同意外,维权援助中心在宣传报道中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投诉及举报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制;不得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数据分析的内容结果。

  第二十七条 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向办公会议办公室建议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属于执法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给省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办案人员涉及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电话是12330;邮寄地址是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3栋二、三层,邮编510670.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由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粤整规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案件转办通知书》;《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案件办结通知书》;《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样式〕,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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