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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0:11:07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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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保总局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7日 财建[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 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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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教育部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改发〔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文化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的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有关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千百年的社会经济发展,孕育了众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匠心独具、享誉国内外的老字号。据了解,建国初期我国约有老字号1万多家,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酿造、医药、居民服务等众多行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丰富人民生活、倡导诚信经营、延伸服务内涵、传承和展现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国人民、海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当中具有深远影响。
  老字号所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经营理念,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老字号承载着优秀的中华民族文化,是新时期开展诚信兴商、弘扬商业文明的核心内涵和宝贵财富。扶持老字号传承和发展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和服务,是扩大消费、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培育自主品牌的有效途径。引导老字号利用品牌优势做精做强,不断发展壮大,是走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任务。
  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转换的影响,我国老字号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老字号企业组织化程度低,体制、技术、管理落后,市场开拓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对老字号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合理的发展规划,保护措施不到位,继承和发展老字号传统特色技艺和文化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制约了老字号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对老字号振兴发展的重视程度,切实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继承与创新并举的原则,为老字号发展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保护老字号传统文化遗产,支持老字号企业体制、技术和经营管理创新,传承和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促进老字号在振兴发展中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支持体系,挖掘整理传统产品和技艺,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
  一是做精做强一批。合理运用各种资源和手段,支持一批优势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老字号企业,整合市场资源,优化企业结构,通过采用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著名自主品牌。
  二是改造提升一批。支持一批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但在发展中有困难的老字号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挖掘文化内涵,以体制、经营、技艺创新为重点,吸收各方资源参与,培育新的增长点。
  三是恢复发展一批。对具有优秀文化传统,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文化特色,但活力不足、困难较大或濒临破产的老字号,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实施改组改制,使之重获新生,实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
  三、建立保护体系,优化老字号的发展环境
  (一)将老字号发展纳入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制定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对老字号原址原貌的保护。在老字号门店较集中的地区,要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严格控制。有条件的城市要集中建设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店铺,增加城市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弘扬民族商业文化,促进旅游消费增长和特色经济繁荣。
  (二)保护老字号在拆迁改造中的利益。旧城拆迁改造中要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风貌,涉及老字号原址的拆迁方案要建立听证制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市政工程,确需对老字号实施拆迁的,要尽可能安排回迁;无法回迁的,应按照有利于老字号经营和保持店铺原有风貌的原则就近安置;无法就近安置的,要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对被拆迁老字号的补偿要及时足额到位,尽量缩短老字号因拆迁造成的歇业时间。
  (三)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工作,依法加强对老字号企业商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在境外商标注册,向老字号企业境外维权活动提供支持。通过各种形式向老字号企业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大对老字号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技艺优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将老字号传统建筑、老字号集中的商业街区纳入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对纳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老字号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工作。涉及已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老字号的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建立促进体系,推动老字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加快推进老字号企业改革。鼓励和引导老字号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市场变化选择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赢利能力。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依法确认老字号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改组改制,特别是对劣势老字号企业实施战略重组。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老字号企业通过市场运作,控股、收购、兼并同行业其他老字号,组建和发展老字号企业集团,提高老字号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二)鼓励老字号创新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健全营销网络,拓展业务领域。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文化内涵,加快技术改造,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大力开发特色突出、质量上乘、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协助解决老字号融资信贷问题。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对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对老字号的创新发展给予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发展较好的老字号企业开展资本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加大老字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老字号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继承、挖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加强市场营销,深度培育自主品牌。支持构建面向老字号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在经营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宣传、项目推介等方面提供服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国家有关品牌发展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政策的扶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视本地财力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老字号企业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老字号开拓市场。在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字号产品。在进出口配额分配和特许经营许可方面,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老字号产品和企业。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经贸洽谈、展示交易活动,要为老字号企业和产品优先提供展示摊位,并对企业参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支持。支持老字号企业采取组团参展、单独设展、考察交流等方式了解国际市场,寻找商机。加大老字号纪念品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老字号旅游产品,在外事接待、纪念品采购中优先选择老字号产品。充分发挥各驻外机构的力量,为老字号企业到国外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
  (六)完善老字号人才发展机制。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予以支持。开展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支持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鼓励有关机构和专家为老字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老字号企业就业,为职业经理人参与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便利。
  五、挖掘老字号内涵,传承发展老字号特色
  (一)建立老字号名录体系。认真开展老字号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老字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老字号发展史料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建立老字号的统计监测制度,通过对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老字号发展动态。
  (二)加强对老字号的宣传。鼓励新闻出版机构制作、出版宣传老字号的电视专题片、纪录片、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营造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消费环境和社会氛围。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宣传、交流活动要尽可能安排和增加老字号内容。支持举办老字号展会,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老字号企业进行跨地区和跨国界的交流、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老字号内容渗透到学校教育活动中。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发老字号旅游产品,打造老字号特色旅游线路,提高游客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
  (三)加强老字号文化和技艺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强老字号自身对技艺、服务、经营管理、文化等特色的挖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老字号和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展示老字号史料,积极整合开发其旅游功能。对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品牌,要创新经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创新发展。
  六、加强领导,形成多方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文化、税务、工商、质检、知识产权、旅游、银监、证监、文物等部门,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各有侧重,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商务、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文化、税务、工商、质检、知识产权、旅游、银监、证监、文物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调,将有关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要协调制定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共同为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指导有关协会组织老字号开展交流合作,鼓励专业的管理咨询、法律事务机构对老字号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和辅导。积极引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赢得全社会对老字号的重视和支持。
  (四)充分调动老字号企业的积极性。要做好对老字号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积极性和潜能。通过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组织老字号创新与发展论坛,召开老字号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掌握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分析研究老字号企业面临的问题,着力解决老字号企业在改革、发展、创新中的各种困难,促进老字号企业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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