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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40:02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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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10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交通、城建、规划、农机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交通安全目标。

第五条 每年12月2日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日。

第六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临时牌证,临时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十日。

第七条 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不得倒置、遮挡;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厢后部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码;

(三)大、中型长途客运机动车驾驶员一侧车门喷印准乘人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四)出租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印经营单位名称;

(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喷印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反光遮阳膜;

(七)车灯上不得加装、改装、粘贴易造成他人眩目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反光膜。

第八条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

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按规定报废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车辆解体,并制作解体笔录。报废车辆的车身、发动机应当作破坏性解体。

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条 城市道路最低净空高度:机动车道为5.2米,非机动车道为4.2米。最低净空高度下,不准设置横跨道路的物体。

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物体,以及设置在人行道外的支撑物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第十一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予施工,但应当及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施工作业完毕,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占用期满或者施工结束后,应当迅速按要求清理现场,恢复道路通行;

(四)保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选址、面积、停车泊位数、出入口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已修建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行;停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摩托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摩托车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六条 出租车等营运客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为招揽乘客突然停车、调头和故意慢行;

(二)在规定的道路上按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随意停车候客;

(三)不准在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第十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或者限制畜力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通行。具体道路、路段及时段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禁止停放的路段停放,影响通行且驾驶人又不在现场的,交通警察可以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应当及时告知其保存地点。

第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营运性活动。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一条 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对有关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直接到现场提取检材,并制作提取笔录和送检笔录。处理过程应当由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不便或者距代收罚款机构较远的路段,交通警察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报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当日下班时应当将罚款交所在单位。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罚款交代收机构。

第二十四条 行人有下列(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的;

(二)穿越、翻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道口的隔离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兜售、发送物品的;

(四)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第二十五条 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双手离把驾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可以当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无法当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超载的乘车人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转运,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擅自改变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审验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审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交通警察在执法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1998年8月1日施行的《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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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能源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5/t20120504_9411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
“十二五”专项规划

智能电网是实施新的能源战略和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涵盖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各环节,广泛利用先进的信息和材料等技术,实现清洁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与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安全、可靠、优质的电力供应。实施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对于调整我国能源结构、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智能电网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加快推进智能电网相关产业发展,是服从国家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培育战略性高技术产业,特制定本《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世界范围内智能电网的建设进程已经全面启动,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智能电网建设目标、行动路线及投资计划,同时结合各自地区的监管机制、电网基础设施现状和社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了不同的智能电网战略。美国的智能电网计划致力于在基础设施老化背景下,建设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电网,并提高用电侧效率、降低用电成本;欧盟的超级智能电网计划以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为主要目标,同时注重能源效率的改善和提高,欧洲各国结合各自的科技优势和电力发展特点,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智能电网研究和试点项目,英法德等国家着重发展泛欧洲电网互联,意大利着重发展智能表计及互动化的配电网,而丹麦则着重发展风力发电及其控制技术;加拿大由于其分省管理的电力体制,目前暂无全国性的智能电网计划,由国家自然资源署进行全国智能电网建设工作的协调,重点放在如何提升电网对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接入能力和传输能力;日本智能电网的核心是建设与太阳能发电大规模推广开发相适应的电网,解决国土面积狭小、能源资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韩国的智能电网研究重点放在智能绿色城市建设上,目前已经在济州岛建设综合性的智能城市示范工程;澳大利亚智能电网建设的目标是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量利用效率,主要工作集中在智能表计的实施及其相关的需求侧管理方面。
综合世界各地区建设智能电网的进程来看,智能电网的关注热点包括:(1)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接入技术及其与大规模储能联合运行技术;(2)大电网互联、远距离输电及其相关控制技术;(3)配电自动化和微网;(4)用户侧的智能表计及需求响应技术。
我国也高度关注智能电网。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6月7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重点推动的科技发展方向的第一项就是“大力发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学技术”,而“构建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可靠的电网体系”是其核心内容。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智能电网建设”。201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间电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总体任务是“适应大规模跨区输电和新能源发电并网的要求,加快现代电网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完善区域主干电网,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切实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电网优化配置电力能力和供电可靠性。”科技部于200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智能电网技术发展的报告》中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国家电网公司于2009年5月发布了“坚强智能电网”愿景及建设路线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7月提出“建设一个覆盖城乡的智能、高效、可靠的绿色电网”。
总结我国能源和电力发展现状,面临两个基本现实:一是能源资源贫乏,难以支撑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而且能源资源与用电需求地理分布上极不均衡;二是气候变化催生的低碳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对电力系统发展的压力迫在眉睫。为适应能源需求和气候变化的压力,各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是作为传统火力发电的替代电源而非补充电源,而集约化的发展模式带来的并网技术难题远远超越了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建设智能电网,充分发挥电网在资源优化配置、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建设智能电网也是电网领域的一次重大技术革命,是本轮能源技术变革的重要内容,在研究先进输变电技术的基础上,依靠现代先进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在发电、输变电、配用电以及电网运行控制等各个环节实现全面的技术跨越,在不断提升电网输配电能力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先进技术的高度融合,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提高大电网运行控制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电网输电及供电能力、抵御重大故障及自然灾害的能力,提升供电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我国电网的跨越式发展。
建设智能电网有助于解决以下的能源与电力的战略需求:
一是电网支撑大范围优化资源配置能力亟待提高。我国能源资源与用电需求地理分布上极不均衡,决定了我国必须走远距离、大规模输电和全国范围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道路。大规模、集中式的水电、煤电、风电、太阳能、核电等能源基地开发,需要电网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二是现有电力系统难以适应清洁能源跨越式发展。我国风资源丰富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西北等区域,这些地区大多负荷水平较低、调峰能力有限,大规模风电就地利用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在大区以至全国范围内实现电量消纳。同时,我国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存在分散接入和规模开发两种形式,大规模接入对电网的规划、调度、运行及安全保障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面临巨大压力。我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电力工业规模迅速扩大,目前我国电网已成为世界上电压等级最高、规模最大的电网之一,2010年底总装机容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仍处于持续、快速增长阶段。其二是电网结构日趋复杂,形成了全国联网的交直流互联大电网。其三是自然灾害频发,冰灾、地震、台风等极端灾害对电网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四是用户多元化需求对现有电网提出新的挑战。智能配用电环节要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动汽车充放电、电网与用户双向互动的需求。亟需突破大规模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关键支撑技术。电动汽车发展已进入产业化发展期,电动汽车充放电技术亟需突破。智能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发展,开辟了灵活互动的电能利用新模式,迫切需要建立开放的智能用电平台。
五是能源供应结构还需完善,能源利用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能源供应结构中,煤炭一直会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使我国在大气污染排放方面成为世界的主要关注对象。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还将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是服务“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六是电网发展对关键技术和装备提出更高要求。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及经济性,节约维护费用,需要以智能化的输变电设备为基础,实现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提高输变电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通过智能化的输变电设备与电网间的有效信息互动,为电网运行状态的动态调节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电工制造行业及相关产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需要靠提升输变电设备的智能化水平来推动,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能力。
发展智能电网是我国发展大规模间歇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途径,对发展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智能电网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和拉动作用,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与升级。为支持智能电网发展,需要对以下产业进行布局:(1)清洁能源发电,智能电网建设将大幅度提高电网接纳间歇性清洁能源发电能力,是清洁能源发电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前提;(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3)新材料产业,如光电转换材料、储能材料、绝缘材料、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等;(4)电网设备制造产业,如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变压器等;(5)信息通信、仪器仪表、传感、软件等;(6)新能源汽车产业。此外,智能电网还涉及家电等消费类电子产业。
二、发展思路和原则
“十二五”是电网科技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坚持战略性、前瞻性原则,针对支撑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强高新技术原始创新,超前部署未来电网发展的前沿技术,为“十三五”及未来电力技术发展打下基础。同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当前我国建设智能电网的紧迫需求出发,着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电网的持续协调发展。
“十二五”电网科技研发的重点方向选择必须按照“反映国家需求,体现国家目标,凝练重点方向,立足自主创新,实现整体突破”的原则,以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的电网为基本出发点,以实现智能应用为重要内容,针对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输变电、配用电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信息通信技术的优势和潜能,通过大电网智能调度与控制技术实现对电网的协调控制,不断提升电网的输配能力和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还要紧跟世界技术发展前沿,针对世界各国电网科技制高点的关键领域,开展电网前沿技术研究,为我国未来电网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技术积累和储备。
智能电网专项规划的总体思路是: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国家需求、依靠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攻克关键技术、形成标准体系、完成示范工程、实施推广应用,加快智能电网产业链和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的形成,取得国际技术优势地位,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为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中赢得更大主动权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突破大规模间歇式新能源电源并网与储能、智能配用电、大电网智能调度与控制、智能装备等智能电网核心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电网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智能电网产业链,基本建成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推动我国电网从传统电网向高效、经济、清洁、互动的现代电网的升级和跨越。示范工程和产业培育方面,建成20~30项智能电网技术专项示范工程和3~5项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5-10个智能电网示范城市、50个智能电网示范园区,并通过投资和技术辐射带动能源、交通、制造、材料、信息、传感、控制等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
2010年已经先期启动了先进能源技术领域“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研发(一期)”863重大项目,目前已经完成了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研究计划的制定,全面启动了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和工程化试点工作。到2015年,在智能电网关键技术和装备上实现重大突破和工业应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电网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突破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接入的关键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并网发电的友好接入及互动运行;积极发展储能技术,提高电网对间歇性电源的接纳能力,解决大规模间歇性电源接入电网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问题;完成智能输变电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城市推广应用,对其用户的供电可靠度达到每年每户停电小于2小时;基本建成智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和安全、规范、全覆盖的信息支撑网络;选择适当的地域建设3~5项智能电网集成综合示范工程;形成较为完善的智能电网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关键的智能电网技术和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重点解决电网合理布局,高效输配,优化调度,增强保障度,有效降低经济成本等问题;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智能电网,使电网的资源配置能力、安全水平、运行效率大幅提升,电网对于各类大型能源基地,特别是集中或分散式清洁能源接入和送出的适应性,以及电网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互动化供电服务需求的能力显著提高;全面满足消纳大规模风电、光电的技术需求,为培养新的绿色支柱能源提供畅通的电力传输通道,城市用户的供电可靠度达到每年每户停电小于1小时。
四、重点任务
(一)大规模间歇式新能源并网技术
风电机组/光伏组件随风速或辐照强度的出力特性、出力波动特性与概率分布;风电场、光伏电站集群出力的时空分布和出力特性;风电场、光伏电站集群控制系统;大型风电基地或大型光伏发电基地的集群控制平台系统示范工程。
大规模间歇式能源发电实时监测技术、出力特性及其对调度计划的影响;大规模间歇式能源发电日前与日内调度策略与模型;省级、区域、国家级范围内逐级间歇式能源消纳的框架体系;多时空尺度间歇式能源发电协调调度策略模型及系统示范工程。
大型风电场接入的柔性直流输电系统分析与建模技术;柔性直流输电系统数字物理混合仿真平台;交/直流混合接入的控制方法;柔性直流输电系统故障分析与保护策略;输电工程关键技术及样机;核心装备研制与示范工程。
间歇式电源基础数据、模型及参数辨识技术;间歇式电源与电网的协调规划技术;间歇式电源并网全过程仿真分析技术;间歇式电源接入电网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分析评估理论和方法。
适应高渗透率间隙性电源接入电网的综合规划方法;提高区域电网接纳间歇性电源能力的关键技术;时空互补的区域电网间歇性电源优化调度方法和协调控制策略;风、光、储、水等多种电源多点接入互补运行技术;含高渗透率间歇性电源的区域电网防灾技术、应急机制、数字仿真平台和示范应用。
区域性高密度、多接入点光伏系统并网及其与配电网协调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屋顶、建筑幕墙与光伏一体化技术,并探索并网运营的商业模式;功率可调节光伏系统与储能系统稳定控制技术、区域性高密度、多接入点光伏系统的电能质量综合调节技术、新型孤岛检测与保护技术、能量管理技术;不同储能系统的高效率智能化双向变流器、新型集中与分散孤岛检测装置、分散计量测控系统和中央测控系统等关键设备。
微网的规划设计理论、方法、综合性能评价指标体系、规划设计支持系统、运行控制技术;微网动态模拟实验平台和微网中央运行管理系统;具有多种能源综合利用的微网示范工程。
大容量储能与间歇式电源发电出力互补机制,储能系统与间歇式电源容量配置技术及优化方法;储能电站提高间歇式电源接入能力应用控制与能量管理技术;储能电站的多点布局方法及广域协调优化控制技术。
多种类型新能源发电集中综合消纳在规划、分析、调度运行、继电保护、安稳控制、防灾应急等领域的关键技术。考虑到我国风光资源丰富区域的电网结构薄弱的特点,发展电源电网综合规划方法,提出时空互补的优化调度方法和协调控制策略,研究高可靠性继电保护与安全稳定协调控制系统,发展防灾技术和应急机制。
不同类型系统故障引起的大型风电场群连锁故障现象,抑制大型风电场群发生连锁故障技术方案,大型风电场群参与系统稳定控制的技术方案,包含系统级的大型风电场群故障穿越综合解决方案及其在大型风电基地上的示范应用。
风电机组、光伏发电系统先进控制技术;新能源发电设备监测与信息化技术;新能源电站的智能协调控制技术与协调控制系统。
含风光储的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控制保护及可靠供电技术、信息化技术;含风光储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的电能质量问题;包含风光储的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示范工程。
综合利用多种技术手段,突破小水电群大规模接入电网的技术瓶颈,减少其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研究提高小水电群接入消纳能力的电网优化方法和柔性交流、柔性直流输电技术,小水电发电能力预测技术,小水电监测与仿真平台集成技术,小水电与大中型水电站群系统多时空协调控制方法,小水电与风电、火电系统多时空协调控制,提高小水电群接入消纳能力的区域稳定控制理论、控制方法和控制系统。
间歇式能源发电出力的概率分布规律并建立相应的模型,间歇式能源网源协调控制技术,间歇式能源发电系统故障穿越技术,间歇式能源发电系统电气故障诊断及自愈技术。
“风电+抽蓄”的运营模式。设计风电抽蓄联合运行模式,建立包括联合优化模型、联合仿真、安全校核、模拟交易等在内的支撑系统,形成完整的风电抽蓄联合运行管理系统框架。
间歇式电源功率波动特性及其对电网的影响;广域有功功率及频率控制、分层分级无功功率及电压控制技术,电力系统动态稳定性分析及控制技术;机组-场群-电网分级分散协同控制技术;严重故障下新能源电力系统故障演化机理及安全防御策略,考虑交直流外送等方式下的间歇式电源紧急控制、输电系统紧急控制以及其他安控措施的协调控制技术。
含大规模间歇式电源的交直流互联大电网的协调优化运行技术,广域协调阻尼控制技术,状态监测与信息集成技术,实时风险评估技术,智能优化调度和安全防御技术。
(二)支撑电动汽车发展的电网技术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运行特性,更换站作为分布式储能单元接入电网的关键技术和控制策略;电池梯次利用的筛选原则、成组方法和系统方案;更换站多用途变流装置;更换站与储能站一体化监控系统;更换站与储能站一体化示范工程。
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特性和规模化电动汽车充电对电网的影响;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控制管理系统;电动汽车有序充电试验系统。
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的控制策略和关键技术;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机、智能车载终端和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协调控制系统;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实验验证系统;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检验检测技术。
电动汽车新型充放电技术;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控制策略及检测技术;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运行的关键技术。
规模化电动汽车电池更换技术、计量计费、资产管理技术;充电设施运营的商业模式;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运营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三)大规模储能系统
基于锂电池储能装置的大容量化技术,包括电池成组动态均衡、电池组模块化、基于电池组模块的储能规模放大、电池系统管理监控及保护等技术;电池储能系统规模化集成技术,包括大功率储能装置及储能规模化集成设计方法、大容量储能系统的监控及保护技术、储能系统冗余及扩容方法、储能电站监控平台。
多类型储能系统的协调控制技术;多类型储能系统容量配置、优化选择准则以及优化协调控制理论体系;基于多类型储能系统的应用工程示范。
单体钠硫电池产品化和规模制备自动化中的关键问题以及集成应用中的核心技术,先进的钠硫电池产业化制备技术,MW级钠硫电池储能电站的集成应用技术。
MW以上级液流电池储能关键技术,5MW/1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池系统在风力发电中的应用示范,国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的液流电池产业化技术平台。
锂离子电池的模块化成组技术;电池储能系统热量管理技术、状态监控及均衡技术、储能电池检测和评价技术;模块化储能变流技术,及各种不同型式的储能材料与功率变换器的配合原则;基于变流器模块的电池储能规模化系统集成技术,及储能系统电站化技术。
储能系统的特性检测技术;储能系统的应用依据和评估规范;储能系统并网性能评价技术,涵盖电力储能系统的研究、制造、测试、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回收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
(四)智能配用电技术
智能配电网自愈控制框架、模型、模式和技术支撑体系;含分布式电源/微网/储能装置的配电网系统分析、仿真与试验技术;考虑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电能质量的智能配电网评估指标体系;含分布式电源/微网/储能装置的配电网在线风险评估及安全预警方法、故障定位、网络重构、灾害预案和黑启动技术;智能配电单元统一支撑平台技术;智能配电网自愈控制保护设备和自愈控制系统;智能配电网自愈控制示范工程。
灵活互动的智能用电技术体系架构;智能用电高级量测体系标准、系统及终端技术;用户用电环境(特别是城市微气象)与用电模式的相互影响,不同条件下的负荷特性以及对用电交互终端、家庭用电控制设备的影响;智能用电双向互动运行模式及支撑技术。
智能配用电示范园区规划优化和供电模式优化方法。配电一次设备与智能配电终端的融合与集成技术;配电自动化系统与智能用电信息支撑平台及智能配电网自愈控制系统的集成技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与高级量测系统、智能用电互动平台的集成技术;智能用电小区用户能效管理系统与智能家居的集成技术;智能楼宇自动化系统与建筑用电管理系统的集成技术;分布式储能系统优化配置方法和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接纳间歇式电源能力的分布式储能系统优化配置方法和运行控制技术,分布式储能系统参与配电网负荷管理的优化调度方法,配电网分布式储能系统的综合能量管理技术;智能配用电示范园区。
主动配电网的网络结构及其信息控制策略,主动配电网对间歇式能源的多级分层消纳模式,主动配电网与间歇式能源的协调控制技术。
智能配电网下新型保护、量测的原理和算法;智能配用电高性能通信网技术;智能配电网广域测量、自适应保护及重合闸等关键技术;开发智能配电网新型量测、通信、保护成套设备,智能配电网新型量测、通信、保护成套设备的产业化。
智能配电网的优化调度模式、优化调度技术,面向分布式电源、配电网络以及多样性负荷的优化调度方法;包括优化调度系统以及新能源管控设备等关键装备;智能配电网运行状态的安全、可靠、经济、优质等指标评价技术。
钢铁企业等大型工业企业电网的智能配用电集成技术。配电自动化系统与智能用电信息支撑平台及智能配电网自愈控制系统的集成技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与高级量测系统、智能用电互动平台的集成技术;分布式储能系统优化配置方法和运行控制技术。
适于岛屿、油田群的能源高效利用的智能配网集成技术,包括信息支撑平台、自愈控制、用电信息采集、高级量测、用电互动、能效管理、储能系统优化配置和运行控制,建设配网综合示范工程。
高效自治微网群的规划设计及评价体系,稳态运行与多维能量管理技术,多空间尺度微网群自治运行控制器样机,统一调度平台软件,多空间尺度高效自治微网群的示范应用。
孤岛型微电网的频率稳定机理与负荷-频率控制方法,孤岛型微电网的电压稳定机理与动态电压稳定控制方法,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接入孤岛型微电网的技术,孤岛型微电网系统的示范工程建设及现场运行测试与实证性研究。
(五)大电网智能运行与控制
电网智能调度一体化支撑关键技术;大电网运行状态感知、整体建模、风险评估与故障诊断技术;多级多维协调的节能优化调度关键技术等。
在线安全分析并行计算平台的协调优化调度技术,复杂形态下在线安全稳定运行综合安全指标、评价方法和实现架构;大电源集中外送系统阻尼控制技术,次同步谐振/次同步振荡的在线监测分析预警及阻尼控制技术;基于广域信息的大电网交直流智能协调控制和紧急控制技术等。
(六)智能输变电技术与装备
传感器接口及植入技术,电子式互感器(EVT/ECT)的集成设计技术,智能开关设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及智能化实施方案;具备测量、控制、监测、计量、保护等功能的智能组件技术及其与智能开关设备的有机集成技术;适用于气体介质的压力与微水、高抗振性能的位移、红外定位温度、声学、局部放电信号等传感器及接口技术,各类传感器的可靠性设计技术和检验标准;开关设备运行、控制和可靠性等状态的智能评测和预报技术,智能开关设备与调控系统的信息互动技术,开关设备的程序化和选相合闸控制技术等。
高压设备基于RFID、GPS及状态传感器的一体化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的智能监测模型,输变电设备智能测量体系下的全景状态信息模型;具有数据存储能力、计算能力、联网能力、信息交换和自治协同能力的一体化智能监测装置;基于IEC标准的全站设备状态信息通讯模型和接口体系构架,输变电设备状态信息和自动化信息的集成关键技术,标准化全站设备状态采集和集成设备关键技术;输变电高压设备智能监测与诊断技术,输变电区域内多站的分层分布式状态监测、采集和一体化数据集成、存储、分析应用系统。
(七)电网信息与通信技术
智能配用电信息及通信体系与建模方法;智能配用电系统海量信息处理技术;智能配用电信息集成架构及互操作技术;复杂配用电系统统一数据采集技术;智能配用电业务信息集成与交互技术;智能配用电信息安全技术;智能配用电高性能通信网技术等。
电力通信网络技术体制的安全机理与属性;通信安全对智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保障智能电网各个环节的通信安全技术与组网模式;广域电网实时通信业务可靠传输技术、支持多重故障恢复的通信网自愈与重构技术;电力通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及防卫防护技术;电力通信网络安全性能优化技术;电力通信网络安全评价体系;智能电网通信网络综合管理与网络智能分析技术,电力通信网综合仿真与测试平台,电力通信智能化网络管理示范工程。
实用的新型电力参量传感器,以及多参量感知集成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多测点多参量的光纤传感网络技术;多种传感装置的融合技术;电力传感网综合信息接入与传输平台技术;电力物联网编码技术、海量数据存储、过滤、挖掘和信息聚合技术;新一代高性能电力线载波(宽带/窄带)关键通信技术;电力新型特种光缆及试点工程,新型特种光缆设计、制造、试验、施工、运维等配套支撑技术及基本技术框架,新型特种光缆的应用模式和技术方案;智能电网统一通信的应用模式、部署方式和网络架构,统一通信在支撑调度、应急、用电管理等各环节的应用和解决方案。
智能电网统一信息模型及信息化总体框架;电网海量信息的存储结构、索引技术、混合压缩技术、数据并发处理、磁盘缓存管理、虚拟化存储和安全可靠存储机制等信息存储技术;基于计算机集群系统的并行数据库统一视图和接口、并行查优、海量负载平衡和海量并行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技术;海量实时数据与非实时数据的整合检索和利用技术;云计算在海量数据处理中的应用技术;海量实时数据库管理系统;高效存储及实时处理智能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
电网可视信息的模式识别、图形分析、虚拟现实等技术,可视化支撑技术架构;智能监控系统架构,计算机视觉感知方法、智能行为识别与处理算法等关键技术;智能电网双向互动的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互动大屏幕等多信息展现渠道;智能电网双向互动的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
(八)柔性输变电技术与装备
静止同步串联补偿器、统一潮流控制器的关键技术,包括主电路拓扑、仿真分析技术、关键组件的设计制造技术、控制保护技术、试验测试技术,开发工业装置并示范应用;利用柔性交流输电设备的潮流控制和灵活调度技术。
高性能、低成本、安装运维方便的高压大容量新型固态短路限流器,包括新型固态限流装置分析建模与仿真技术、固态限流器主电路设计技术、固态限流器的控制与保护策略,工程化的高压大容量新型固态限流装置研制。
面向输电系统应用的高温超导限流器的核心关键技术,包括超导限流装置的限流机理、主电路拓扑、建模和仿真分析、优化设计方法、控制策略、保护系统、试验测试技术,220kV高温超导限流器示范装置研制。
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用高压直流断路器分断原理理论分析、模型与仿真、直流断路器总体方案、成套电气与结构、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化、成套试验方法、SF6断路器电弧特性等,15kV级直流断路器样机研制及示范工程。
高压输电系统用高压直流陆上和海底电缆的绝缘结构型式、机械和电学特性、绝缘、结构和导电材料选择、成型工艺、相关测试和试验方法、可靠性试验,±320kV级陆上和海底电缆的研制及相关试验测试。
直流输电系统中的直流电流和电压测量方法和技术,直流输电系统直流电流和电压测试系统方法和技术路线,直流输电系统测量装置计量和标定方法,高电位直流电流和直流电压测试系统,全光直流电流互感器和全学直流电压互感器,满足特高压直流输电和柔性直流输电需求的样机及相关试验、认证和示范应用。
换流器拓扑结构和主回路优化、多端柔性直流供电系统分析、计算和仿真;多端直流供电系统与交流供电系统的相互影响和运行方式,研究多端直流供电系统的控制保护系统架构、电压、潮流和电能质量控制方法;紧凑型、模块化换流站设备及其控制保护系统,它们在城市供电中的示范应用。
直流配电网拓扑结构、基本模型、控制保护方案,直流配网仿真模型和技术,直流配电网设计技术,直流配电网换流站关键装备,直流配电网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考虑各类分布式电源接入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与电网互动情况下的直流配电网建设和优化运行方案,直流配电网管理和控制系统,直流配电网示范工程及相关技术、装置和系统的有效验证。
(九)智能电网集成综合示范
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范围,建立一个涵盖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储能的智能电网综合集成示范工程,实现智能电网多个领域技术的综合测试、实验和示范,并研究智能电网的可行商业运营模式,形成对未来智能电网形态的整体展示,体现低碳、高效、兼容接入、互动灵活的特点。
智能电网集成综合示范的技术领域包括:
 大规模接入间歇式能源并网技术;
 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协调运行电网技术;
 大规模储能系统;
 高密度多点分布式供能系统;
 智能配用电系统;
 用户与电网的互动技术;
 智能电网信息及通信技术。
五、保障措施
我国智能电网科技行动既需要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突破,又需要示范工程的落实和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资金、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需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电网与发电企业之间、电网与电力用户之间、国际与国内之间的联动和协调;设立总体专家组,加强科技行动的顶层设计;结合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统筹部署智能电网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加强技术合作和集成创新,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开发环境。由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织有关设备制造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智能电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时,在有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有条件的地区布局产业化基地。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相关科技计划的结合,充分集成现有的创新成果和资源;集成国内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衔接,依托国家重大工程和清洁能源基地开发,开展智能电网的示范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加快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围绕本专项确定的主要目标,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和产业路线,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


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
第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份的种类;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转让、继承办法;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办法;
(十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办法;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改组申请报告;
(二)改组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组的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清产核资报告;
(五)企业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章 股份与股东
第十六条 企业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采取股份证明书的形式。股份证明书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凭证。
第十七条 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 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在职职工所持股份为普通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优先股。
第十九条 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破产时优先获得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可以与企业协商转为普通股股东或者由企业购回其股份。
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份合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二十条 普通股由在职职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认购。
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二十一条 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所有资产和国有资产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
(二)国有资产可以设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有偿使用,交纳占用费;
(三)集体资产可以设为职工共有股份。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
职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转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购回。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的处理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成员人数由企业章程规定,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名。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和优先股股东推派的代表,但普通股股东代表应占成员半数以上。
非股东职工可以推荐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具体推荐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以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企业职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违者,其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并由董事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二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二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企业以前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
(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四)按照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共有股份的股利,用于下列用途:
(一)分配给职工;
(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四)企业有偿使用;
(五)转增为职工共有股份。
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由集体、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在设立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专门用于弥补离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四条 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五条 企业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财产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再就业安置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2年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再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可以按照拟改制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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