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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33:41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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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
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对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处理工作。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的投诉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行政许可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由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后,分发到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处理,中山市监察局通过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进行投诉:
(一)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行政许可投诉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诉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二)投诉事项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办理;
(三)中山市监察局认为投诉事项应由其直接处理的,由中山市监察局办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中山市监察局认为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中山市监察局。
第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者已整改或已作出处理的,可以终结调查并作说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中山市监察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投诉处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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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

段 禹 马 莉


文章摘要:本文从对行政指导的分析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行政指导进行分析,给行政指导救济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以理论依据,并对我国行政指导的救济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行政指导 博弈分析 事前救济 司法救济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之前,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始终支配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30年代后,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使资本主义世界摆脱了危机,带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干预成为世界的主流。
20世纪70年代,“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用而生,它兼容了二者理论现实与政策主张的合理性,各取所长,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管理方法的空白,黏合了行政关系,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精神的形成。
然而,一项制度的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行政指导已被广泛接受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救济,它仍是一片空白。即使在行政指导发达的日本,对行政指导的救济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救济问题成为行政指导制度的一项缺陷。
第一部分 关于行政指导救济的概述
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存在有诸多的缺陷,仍在逐步完善之中。在当前,对行政指导的争论最大的莫过于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了,笔者认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从行政指导的理论分析入手。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相对于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指导在理论上的研究还是不成熟的,各国的学者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仍存在争论,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更缺乏统一的认识。一个完善的行政指导的概念的形成,是定义者在对行政指导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综合、概括的过程,它应准确把握行政主体、目的性、法律依据,抽象性与具体性,单方性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亦即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对于行政指导的主体,学术界对其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即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它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指导,因此,行政指导的主体也就是行政主体。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2、目的性
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而非其他。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我国学者罗豪才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问题是学者们争议的一个焦点,其中大多数日本学者均未强调这一问题。譬如和田英夫认为,行政指导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依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协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提供知识、信息等。
与日本学者不同的是,我国学者大多强调行政指导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中台湾学者林江山先生将法律上的依据阐释为依据法律及其精神原则,即并非仅有法律规则,尚包括法律原则。近年颁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指导须有在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手段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给行政指导主体以组织法上的依据,可以有效的制止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滥用,更好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行为法上,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固然依据法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据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譬如,国务院制订产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宪法。
4、抽象性与具体性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后者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着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从各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指导的对象显然不是针对特定人。制订产业政策、扶助中小企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导向政策、计划纲要等,自然并非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 ”的多数相对方;与此同时,亦广泛存在着为实施特定行政目标、针对特定相对人加以利益诱导、警告、劝诫等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前的劝告。故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是行政指导的两种存在形态,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指导的全部内容。
5、单方性
关于行政指导是否依相对方的同意为成立要件,学者们有较多争议,以下笔者将通过对不同学者主要观点的介绍来分析这一问题 :
(日)原田尚彦: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采用被称为建议、指导的非权力手段鼓励国民、诱导国民作出行政厅所希望的行为的行政作用之总称。
(日)南博方: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
(日)根岸哲: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
(美)C•约翰逊:(日本)行政指导指的是根据法律建立的政府各部门具有的权力,在某一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对企业或管理对象颁发指示、要求、通知、建议或表彰,行政指导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它不以任何明文规定的法律为依据,但不能违反法律。
(台湾)林纪东: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之事实,对于特定之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
胡建淼:所谓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三位日本学者的观点分别用“诱导”、“谋求”“劝告”等来表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应用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相对方的协助,至于相对方实际上同意与否,并非判定行政指导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亦即,行政指导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便告成立,对于行政指导是否产生预期作用,则无关该行政指导本身的成立;美国学者C•约翰逊的观点则未涉及行政指导是否是单方性;台湾学者林纪东、大陆学者林江山均使用“获得”、“取得”等词语来予以表示,显然视行政指导为一种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合意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非以相对方之同意与协助为成立要件。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各国均有因相对方的不协助而导致行政指导之目标难以实现的经历。譬如,日本通产省曾经对本田公司施以行政指导劝告其不要打进汽车生产领域,但原来只生产摩托车的本田公司毅然打进汽车生产领域,并最终成为仅次于丰田、日产的第三大汽车厂家。
通过以上对行政指导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运用劝导、建议、敦促等非强制手段,在相对方的协助下实施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性质
(一)对行政指导的学理分析
根据博弈理论,所谓制度是特定范围内多人多次博弈的结果。就其实质而言,博弈是指存在利益竞争的双方,为谋求互惠而既对峙又合作的战略选择。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社会中参与竞争各方的行为可以得出,参与竞争的各方都在使自己在竞争中降低成本和行为理性化,用博弈理论来分析行政法,就要求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应该以规范行政行为为核心,体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的战略选择。
根据平衡论的主张,现代行政法应当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兼顾公益与私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合作、制约与激励,以减少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一般而言,行政相对方对于利益的增长,呈现出一种近乎本能的关注,并为之付出努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主体都会积极的谋求自己利益的增长。因此,行政指导必然存在博弈,同时,由于行政指导双方都偏重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使损害对方成为可能,因此对行政指导亦必须依法规制。
1、行政指导的博弈前提
博弈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为了保证这种平等性,现代行政法既需要制约行政权,将其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又要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使博弈建立不平等的基础上而变的毫无意义。
从理论而言,行政指导的双方在其博弈过程中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行政指导行为,其采用的劝导、建议等非强制手段完全使相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相对方则以对等的方式理性的分析行政指导并采取相应对策配合行政指导的主体实施行政目标。在此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处于平衡的状态,对于行政主体,其可以做出自己认为适应的指导,而相对方则具有“意志自由”,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指导政策。
2、行政指导的博弈基础
博弈的基础是双方都能从博弈中受益。现代行政法体现了一种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为了更好的行政目标而积极行政,同时激励相对方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增加机会而自愿加入博弈结构中。在行政指导中,双方博弈的过程就是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管理中的最大效益,其必然针对发展中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对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一个政府来说,能在平和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腾飞是其最佳选择。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通过指导性政策来实现行政目的,达到自己的意图;而对相对人来说,对于政府的指导只有在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他才会积极采纳。因此从一个行政指导做出到获得相对方认可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为了满足自己目标而博弈的过程,只有对双方都有利可图时,此行政指导才能发挥其效用。
(二)影响行政指导的现实因素
从理论上讲,行政指导可以认为是平等的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多次博弈。但在现实中,行政指导的运行并未按照理论的设想来实现,而是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不同于理论上的行政管理模式。
1、诱导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04-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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