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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9:22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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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06年7月31日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接受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工作。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包括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从事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监督审查
第六条 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区县质量技监局受理、核准企业年审材料;
(三)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抽查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
(四)区县质量技监局在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上做出核准结论;
(五)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区县质量技监局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九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
(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 《自查报告》2份;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四) 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2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一) 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 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 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年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一) 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 实地核查中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的;
(三)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企业及产品,应由核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抽样检验任务单,核查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和封样。
企业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寄送具有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受检企业1份、区县质量技监局1份),产品抽样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核准企业年审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 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企业拒绝接依法实施的年审实地核查的,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年审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核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做出年审材料核准结论,并将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中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及时发还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作出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将企业年审情况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县质量技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及时抄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在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监管频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一) 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
(二)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三) 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企业;
(四) 其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
(五) 有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九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6),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8)。被委托实地核查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移送企业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监督记录汇总归档。
第四章 执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查处的依据为《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十三条 无证生产是指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 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已开始实施无证查处产品的;
(二) 获证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内证书被依法注销而擅自生产的;
(三) 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发证目录的企业,未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而擅自试生产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执法查处以集中查处和日常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集中查处是指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查处公告及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发证产品质量状况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查处方式。
(一)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布置的集中查处要求,确定涉嫌违法企业名单,并按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查处工作。
(二)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集中查处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见附件9),做好工作小结后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日常查处是指区县质量技监局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以及其他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后,立即进行执法查处的方式。
(一)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发现案源后应对案件进行了解和调查,及时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二)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涉案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定案处理、结案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办理涉及生产许可证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报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许可证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日常查处中涉及生产许可证案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每半年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办理许可证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建立健全证后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数据库,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情况登记备案,进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应于每年度的12月上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本年度的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市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对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监督记录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工作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在证后监督检查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质量技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在证后监督检查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3.《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4.《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5.《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6.《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7.《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8、《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
9.《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


附件1: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00 年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
5、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6、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7、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企业承诺

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
1.提供的年审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如年审申请获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产品名称(申证单元)
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证时企业名称
现企业名称
获证时企业住所
现企业住所
获证时企业生产地址
现企业生产地址
获证时法人代表 现法人代表
获证时经济性质 现经济性质
获证时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营业执照注册号
获证时企业代码 现企业代码
获证时企业总人数变化值 现企业总人数
获证时企业技术人员数 现企业技术人员数
获证时占地面积(米2) 现占地面积(米2)
获证时建筑面积(米2) 现建筑面积(米2)
获证时固定资产(万元) 现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度总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上年度缴税金额(万元) 上年度年利润(万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 业 工作岗位











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

序号 获证单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四、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

序号 获证单元 原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年需量 标准名称和编号 生产单位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序号 获证单元 名称 购置日期 规格型号 精度等级 数量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定期检验日期













六、(集团)公司生产场点地址变化情况一览表

序号 原生产地址 现生产地址 是否发生变化 变化后是否重新办理申报受理决定书或新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变化情况一览表

序号 获证时产品 现生产产品 获证时申证单元 现申证单元 获证时规格型号 现规格型号











八、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

序号 检验类别 产品名称 合格与否 不合格原因说明 检验日期












九、企业获证产品委托(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被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是否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提供省局备案批准书复印件)





企业获证产品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是否办理被委托加工备案手续(提供省局备案批准书复印件)







十、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年审项目条款号 年 审 项 目 企业自查记录 自查结论 自查整改意见 落实情况
1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2 按产品实施细则附件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3 企业进行委托加工或被委托加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的;
4 企业有无变更名称,是否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
5 企业有无重大工艺改造或者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是否已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
6 企业增加单元、扩增规格,产品升级、增设生产地址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
7 获证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8 获证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无不合格的情况;
9 企业取得受理决定书后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的;
10 企业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论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邮编 电话
申证产品名称 联系人 传真
企业审查组自查结论 根据《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和《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本企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生产条件进行了自查。经审查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有如下不符合:经整改后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本企业的年审结论是: 。 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是否决定进行实地核查意见及年审结论 年 月 日(盖章)
申证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名称,用圆括弧注明申证单元,如食品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旋转炉2单元)。
附件2:
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 )质技监 通字[ ] 第 号
年审□ 日常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从事 获证产品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 时间:
二、 方式:
1、对被许可人从事生产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2、对被许可人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必要时对被许可人获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请予配合。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一份存档。

附件3: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 )质技监 检字[ ] 第 号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住所 邮编
生产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企业人数 机构代码
获证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获证单元
规格型号
产品出厂检验 方式 企业实有检验设备 企业实有生产设备
企业自检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委托机构检验 □
无检验能力 □
原材料进厂把关情况 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检验仪器及设备定期检验情况
企业自检 □ 未遇到过监督抽查 □ 定期检验 □ 未定期检验 □
委托机构检验 □ 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 □ 监督检查结论: 日期:
向供货单位索要有关证明文件□ 有过几次不合格记录 □ 次
未进行进货把关 □ 国家级□ 省市级□ 区县级□
按实施细则附件中《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 合格: □ 不合格: □ 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整改后复查情况及结论: 日期
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 )质技监 年总字[ ]第 号
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辖区内获证企业总数 已年审企业数 未年审企业数 年审合格企业数 年审不合格企业数
年 审 企 业 名 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是否经过现场抽查 年审结论 不合格原因








附件5: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 )质技监 年不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经年度监督审查,你单位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
1、
2、
3、
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年审复查申请。对年审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 区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质技监 日不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经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你单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
1、
2、
3、
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日常监督检查复查申请。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7: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 )质技监 日总字[ ]第 号
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 不合格原因 备注








注:1、检查结果注明以下几类情况:合格;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
2、备注栏中应注明是否建议吊销、撤销和注销生产许可证。
附件8: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
( )质技监 委字[ ]第 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第 1款的规定,我单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注册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实际生产地址在你行政区域。为便于监督检查工作,我局特委托你局按照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函告我局。
单位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E-mail: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
上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上报日期 案件来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无证产品 是否减免 货值金额 法定处罚 实际罚没 罚没款总额
名称 规格型号 企业名称 生产销售数量 查封数量 企业属性 产品是否合格 违法所得 实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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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促进和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是指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方法,对局部大气的物理过程实施人工影响,达到增雨(雪)、防雹(霜)、消雾等特定目的的气象适用技术。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影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人影科学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人影活动的,依法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人影工作坚持“统一、科学、规范、效能和服务”的原则。

  人影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以防灾减灾为宗旨,以服务农业为重点,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和科学试验,加强作业设计和效果评估,并结合作业推进人影科学试验研究。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人影机构(下称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的人影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人影工作的管理职能,接受自治区农村工作主管机构、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州(地)、市、县级人影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影工作,接受上一级人影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同级农村工作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兵团系统的人影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影工作的领导,并积极协调解决开展人影工作所涉及的问题。

  各级人影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合作,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人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开展人影作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以及地方性补贴等专项费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特定要求实施的人影作业,其所需资金,由该受益部门、单位承担。



  第九条 要求设立人影工作作业点的,应当向作业区(点)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影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列明拟开展作业的区域、相应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内容,报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等部门确定。



  第十条 人影工作应当根据当地天气、气候的自然区划实施单独作业或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作业。进行单独作业的,由作业区(点)的人影机构组织实施;进行联合作业的,由所在区(点)的人影机构组成联合指挥小组,实行统一布局、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申请飞机进行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应当按照人影机构的要求编报计划,由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汇总后,按有关规、定统一申办租用飞机的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的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当根据作业单位提交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人工增雨(雪)作业不失时机。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内飞行作业,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第十三条 人影作业点应当具备炮库、弹药库和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炮库、弹药库等与居民区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第十四条 实施地对空人影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列明作业点位置、作业起止时间以及作业使用的工具等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作业的作业点位置不得任意挪动。确需挪动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实施对空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空域控制机关应当在申请作业的时间内予以批复;作业单位应当按批复的时间、范围实施对空作业。

  实施对空作业的,应当具备完善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实施人影作业所需的高炮、人工降雨弹、火箭发射器、火箭弹等危险品物资,由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或其指定单位统一购置,计划供应。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或转让。



  第十七条 人影作业所需危险品物资的存储、使用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办审批手续。

  人影工作所需的作业工具和雷达、电台等仪器设备及频率,由使用单位编列计划,报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统一申办有关手续,并由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定、审验或标定。



  第十八条 每次人影作业结束后,应当将作业时间、作业部位、作业剂量、作业前后天气实况以及作业效果等情况如实登记。作业季节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并报上一级人影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 实施人影作业的单位,应当办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区人影科学试验、基础业务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影科学试验和基础业务建设的领导,重视人影关键技术的研究,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及时提供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开展人影作业和科学试验的地区,应当加强人影基础业务建设,建立与作业和试验相适应的人影业务技术网络和作业指挥系统。

  各级人影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搞好区域性联合科学试验、作业和人影业务技术系统的联网建设。

  人影业务技术网络和作业指挥系统的建设,应当与气象业务技术网络建设互相依托,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整体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方面的规定,加强对人影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影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人影探测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影探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人影作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应当综合运用法规、调控、监督、规划和技术指导等手段,加强人影工作的行业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技术设施、统一操作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进行人影基础业务建设以及区域性人影业务技术网络和作业指挥系统建设,并对各地、各部门执行人影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炮、火箭和雷达操作岗位实行上岗资格证制度。操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位技术培训,经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考核,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使用通过人影作业取得的技术资料及其成果的,应当经州(地)、市级以上人影主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上一级人影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
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
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相关调查资料。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内容、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落实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围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4.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具体、可行。
5.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规划文本、说明内容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论述是否清楚。规划图件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规划各类用地面积与规划图上图面积是否一致,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区、独
立工矿用地区占用耕地面积与上图面积是否一致。
6.基础资料。规划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否采用1996年土地详查变更的汇总成果,其他基础资料是否采用了1996年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及相关部门的规划资料。
7.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是否做好与其他部门规划特别与城镇规划、村镇规划的协调、衔接,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控制指标的50%以内,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是否紧密衔接并控制到位。
(二)各级规划审查的重点
各级规划审查内容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突出重点。
1.地(市)级规划
(1)地(市)级规划是否根据省级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解下达各类用地指标。
(2)是否确定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是否编绘1∶1万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规划图,并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以及市区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与城市规划建设
用地区内占用耕地的上图面积一致。
(3)是否落实地(市)下辖县(市、区)的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并对县(市、区)其他建制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2.县级规划
(1)是否根据地(市)级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土地供需趋势,落实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
(2)是否重点划分了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并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确定各区用地规则,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3.乡级规划
是否按照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具体落实到地块,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类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是否清晰,能否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围垦选址的图上定位和实地踏勘需要,并做到规划用
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
(三)是否已根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规划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
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在其上级规划批准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文本、说明各15份,规划专题报告2份。
2.地、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2份;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1∶1万建设用地规划图2份。
3.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镇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15份。
4.申请审批的报告15份。
(二)审查
省人民政府收到报件后,将上述报送材料批转省土地局组织审查。
省土地局收到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省土地局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天内,应将意见书反馈省土地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土地局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三)批复
省土地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市)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省土地局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50天。
福州市、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19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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