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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9:18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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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安排我省的建设项目和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均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择优选定项目区,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建成集中连片、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和高标准粮食生产示范区,完成粮食产能建设任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一编制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规划和全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分别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面积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和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和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批复后的省级规划,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统一编制实施期为4年的县级千亿斤粮食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4年期实施规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4年期实施规划要统筹协调各类项目区布局,合理配置水利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等项目,明确各渠道资金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年度实施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先急后缓”原则确定项目区,每个项目区规模不得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片区为单元编制,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结合当年新增粮食产能任务,整合各渠道投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使各类项目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投资分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按照资金渠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区和单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投资预算、建设时限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要整合各渠道用于粮食生产发展的资金,集中投入,为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市、县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专项投资,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80%。中央补助投资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市、县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适当调减下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本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稽察和审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下简称“四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项目建设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文件、表册、图件、技术资料、账务资料、财产登记等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对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等;(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三)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市要做好项目建设总结和信息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粮食增产任务完成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千亿斤粮食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建设单位确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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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让与要件

王海宏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阅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有使合无效的情形时,让与合同不能生效。在让与合同有可撤销或可更的事由时,当事人得请求撤销或变更让与合同。让与合同一经撤销,溯及到成立时无效。但债权让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因行为,因此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债权让与合同虽为无效或被撤销,非再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一无效的通知,不能对抗债务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向无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对人清偿债务的,其清偿为有效,债权人只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若转让人不享有有效债权,该让与合同当然无效。债权是否前铲应以何时为准,应具体分析。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 性。债权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得将其债权谦虚与他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 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 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咱: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头等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在与前作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 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4.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合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间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债务人不为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上说,债务人的能临川债权让与合同的。但因债权转让合 所转的债权与债务人有关,于转让生效后,债务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让与合同是涉及债务人的合同。《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 [2000] 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个别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情况下,擅自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甚至用劣质气球和劣质氢气灌充施放氢气球,致使氢气瓶、氢气球爆炸、燃烧以及氢气球随意漂移,影响了军、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由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石桥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主城区内的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行的大型宣传、商贸活动,需使用空飘气球的,组办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由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以确保安全。
四、对一般商业性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使用空飘气球的,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易燃易爆气体的销售、运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租场地用于施放空飘气球的单位只能将场地出租给有技术资质的单位,并实行安全责任承包。
六、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实施空飘气球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实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七、各级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在公安消防、工商、市政、民航等管理部门的协同下,各级气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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