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4:46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等工程。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房屋建设等“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综合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执行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六条 信息安全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二十日内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省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安排信息工程投资预算,应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按季度将项目投资进展情况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财政、发改委、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相应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下列信息工程项目应当实施项目监理:
  (一)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工程和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工程。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在建的信息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并对整个或分阶段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 信息安全工程、涉密网络应当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其中市级外网平台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县市区外网平台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9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9年中医医政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科学管理”工作思路的指导下,按照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改革,狠抓落实,推进中医医政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认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力争在实施方案中更多体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政策措施。
(二)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公立中医医院的特殊性问题,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中医药人员专心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分配机制和有利于中医“名医”成长的用人机制。
(三)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探索既能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又能引导患者选择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四)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按照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充分体现中药(含民族药)内容、符合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提高医务人员应用中药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
(五)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中,探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
(六)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中,积极探索完善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的途径和方法。
二、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
(七)协调建立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机制,通过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八)继续做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修订完成《中医药治疗HIV/AIDS疗效评价分期标准及指标体系》,开展艾滋病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的制订工作。修订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人禽流感临床技术指南。总结完善中医药治疗肝病和结核病的治疗方案。继续开展氟骨症、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防治试点。
三、全面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九)制订农村中医药工作方案,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编写《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
(十)认真抓好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做好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改善基础条件和服务环境。实施好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和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并取得实效。
(十一)加强乡村中医药服务。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中关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建设好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中药房,逐步达到所有乡镇卫生院都有中医科和中药房的建设目标;抓好中央财政安排的乡镇卫生院中医骨干队伍建设项目,提高基层在岗人员的中医药水平。
研究提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要求。按照《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基本要求》和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管理方案,做好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技能的提高。逐步开展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探索农村师承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十二)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监测和评估。探索城市对口支援农村中医药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对农村中医药工作薄弱省份督导,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继续举办地级市卫生局局长培训班。适时召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
四、大力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
(十三)抓好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开展社区中医药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加强社区中医药工作监测和评估。
(十四)加强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指导,印发《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开展“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十五)推进中医坐堂医诊所健康发展。总结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印发实施《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五、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十六)抓好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开展督导检查。
(十七)印发实施《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并将其纳入综合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着力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
(十八)组织各重点专科协作组修改完善主攻病种中医诊疗现状分析评价报告,并有计划地对成熟病种治疗效果开展舆论宣传。
(十九)根据重点专科协作组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和难点,在开展临床验证的同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七、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
(二十)加强中医医院管理。认真研究中医医院发展模式,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管理和服务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中医医院评价试点,建立完善中医医院监测、巡查、预警和警示制度。认真落实《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研究制定中医医院管理和中医药人员配备、诊疗设备配置等基本要求。制定《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院长培训,开展中医医院优秀院长的评选表彰。召开全国中医医院工作会议。
(二十一)实施中医“三名”战略。协助做好首届“国医大师”的遴选表彰工作。加快推进“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实施,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开展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
(二十二)实施中药“三促”战略。制定《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药工作的意见》,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抓好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和中医医院中药制剂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
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中药制剂专项调研,协助修改中药制剂管理办法和制剂室标准;开展中药饮片专项调研,研究制定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的政策措施。
根据《医疗机构小包装中药饮片应用指南》,在全国三级中医医院和规模较大的二级中医医院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开展新型煎药机的推广应用。规范中成药临床应用,与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十三)推进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都要将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医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范围,加强对试点单位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适时召开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
(二十四)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制定《关于加强中医诊疗设备工作的意见》。推广一批成熟的中医诊疗设备。实施提升一批、改造一批、研发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工作计划。
八、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继续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扩大试点,每省(区、市)至少有一个市辖区、一所医院、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试点,在所有三级中医医院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融预防、养生、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中医特色明显、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二十六)继续组织“治未病”高峰论坛。总结完善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治未病”服务机构、科室、人员等方面的管理规范。推广中医“治未病”服务方法、技术和设备。加强对“治未病”服务的效果评价和总结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医民族医特点的人员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十七)稳步推进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贯彻实施。
(二十八)进一步规范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行为。研究制定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考核标准。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十、继续推进民族医与中西医结合工作
(二十九)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督导检查。抓好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民族药品种的遴选、民族药制剂的调研和政策制定。正式开始中医类别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做好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和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三十)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总结交流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经验,起草《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做好第二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的建设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为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吴仪副总理的批示,我部于今年四月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有效预防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在此基础上,我部拟制定《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标准》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标准》,并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问题纳入我国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为了解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现状,我部医政司与执法监督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的职业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协助。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协助在辖区内选取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个HIV检测实验室、1所采供血机构。

二、请确定的被调查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并于2004年8月6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系人:王焕强

联系电话:(010)83132985或83132901

传真:(010)83132901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50

三、请被调查单位选派1—2名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调查学习班,具体事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doc

附件2: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doc

附件3: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doc

附件4: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doc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

一、调查对象和时间
调查对象是与血源性病原体有职业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调查省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采供血机构,生物实验室主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检测实验室。
调查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

二、调查计划
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回顾性调查,时间2004年7月-9月,分四步开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本项目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开展,在辖区内随机抽取有参与意向的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家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或单采血浆站、1家HIV检测实验室,并在2004年8月6日前上报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调查单位派1—2名项目负责人来北京参加调查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回单位开展问卷调查,并在2周内将合格问卷调查表邮寄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四)项目组对调查问卷进行录入和分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各协作单位。

第二阶段进行前瞻性调查,时间2004年9月-2005年9月:
在第一期的基础上,选取不同层次的机构和目标人群,根据拟将制订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标准中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史的登记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职业暴露史登记工作,根据登记结果分析,修改并完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
附件2
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名称: 医院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医院级别:(1)一级 (2)二级 (3)三级
2、医院评审等次:(1)甲等 (2)乙等 (3)合格
3、医院上级主管单位:
4、医院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医院业务用房(m2) 医院床位数(张)
医院年门诊人次数 医院年急诊人次数
医院年住院床日数 医院职业安全防护的年度费用(万元)
5、医院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医技人员
药剂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6、医院与针刺有关的护理产品的使用量(套/年,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护理产品 使用量 护理产品 使用量
输液器(个) 套管针(个)
注射器(个) 其中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深静脉导管(个) 可来福针头(个)
真空采血针(个) 其它针头(个)


7、医院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种类 年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8、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9、医院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10、医院职工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11、医院是否制订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有,请提供书面材料。





12、医院是否制订了防止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3、医院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3
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实验室名称:
2、上级主管单位:
3、实验室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实验室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实验室年检验样品数(件) 实验室年职业安全防护费用(万元)
实验室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实验室年针头使用量(个)
其中 自毁式注射器年使用量(个) 真空采血针(个)
4、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实验室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实验室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实验室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
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名称 用 途



8、实验室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实验室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或安全防护标准操作程序?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实验室是否制订了防止实验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实验室是否制订了实验室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4
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单位建立时间:
2、上级主管部门:
3、机构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采供血覆盖人口数 人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职业安全防护费用支出(万元)
年采血或者采血浆人数(人次) 年检出不合格献血或供浆人数(人次)
其中 HBV不合格人数(人次)
HCV不合格人数(人次)
HIV不合格人数(人次)
年快速检测针头使用量(个) 年废弃血或血浆量(袋)
年采血袋使用量(个) 年真空采血针使用量(个)
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年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4、机构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8、机构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是否制订了防止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