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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1:51:17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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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完善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项目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报请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含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能。

  第四条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当实行备案: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且在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国防、军工项目,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五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辽阳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向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投资项目只能备案1次。

  第六条 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的,应当按照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证书或者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要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要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提交备案申请表时应当附电子文档一份。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备案,否则无效。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级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项目备案企业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发给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办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同时将办理意见抄送投资主管部门。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备案项目文件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企业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后,有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者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无故拖延、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办理环保、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设备进口、减免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许可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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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号


1993年5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所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除外。

  第三条 待业职工系指:

  (一)依法宣告破产和被撤销的以及经批准解散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和经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精简的职工;

  (三)终止、解除合同以及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待业职工的待业登记、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发放待业救济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为保障集体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具体来源包括: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_2%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二)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六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后,转入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按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统筹调剂金。市、县(市、区)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需省调剂时,省调剂到市、县(市、区)的基金不能超过市、县(市、区)本级上缴基金总额的二倍。再不敷使用需要提高收缴比例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五)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六)待业保险专职机构的管理费。

  第十条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按照待业职工待业前的工龄确定。工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两个月,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五个月,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八个月,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十个月,满五年不足六年的发十二个月,满六年不足七年的发十四个月,满七年不足八年的发十六个月,满八年不足九年的发十八个月,满九年不足十年的发二十个月,满十年不足十一年的发二十二个月,满十一年以上的发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龄一至十年的每人每月五十至六十元;工龄十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六十至七十元。

  再次待业的,以再次就业的工作时间按本条前款的规定计发待业救济金。

  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的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二)项中所列的待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下列规定领取离休、退休金,同时不再领取待业救济金。

   (一)已参加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金按照统筹办法办理;未参加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休、退休金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按照国家和省原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其离休、退休待遇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未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在待业期间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原企业恢复生产后,回原企业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停发其离休、退休金。

  第十五条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对下列人员停止给予待业救济待遇:

  (一)企业恢复生产后被招回的;

  (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其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

  (三)参军、升学、出国定居和死亡的;

  (四)已重新就业的(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六)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十七条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待业救济待遇,一经查出,由发放单位全部收回。

  第十八条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救济金、补助费支付后,可用于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其提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省社会保险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省、市、县三级待业保险专职机构可按收缴待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市、县(市、区)每季度按当季收缴的全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意见,由税务、物价部门核定。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经费、业务费和保险福利开支。

  第二十条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应接受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待业职工从待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职工或企业到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和升学、参军、出国定居、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待业手续,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三条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以安置待业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执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企业临时工的待业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行意见,本着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服务的精神修订的。
二、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新旧制度交接时出现混乱,请各行于1991年12月10日后暂停1991年度的联行业务(总行营业部于12月20日向各行扣收贷款利息除外),并将本年度所办理的联行业务进行清理,在年度决算时,按有关规定,将联行余额结转新年度科目的上年户。在与总行对帐时,如有联行未达款项,应主动与有关业务行联系,及时查清处理。待收到总行批复结清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
三、联行凭证继续使用现有的联行报单。邮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改为总行转帐联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电划报单的使用:第一联为收报行报单;第二联和第五联卡片帐改为分行转帐联使用;第三联和第四联销帐联注销不予使用;第六联为发报行报单。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需要,完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以下简称外汇联行斑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联行往来自成体系,是我行系统内划拨外汇资金和办理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外汇联行往来专门办理分行之间外汇资金的往来清算以及异地结算。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采用总行集中转帐制。参加外汇联行往来的分行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分行之间不互相开户。
第四条 建设银行外汇联行往来一般采用贷方报单,借方报单是总行按规定扣收分行款项时使用的特定报单,分行之间不得使用此报单。
第五条 联行往来分为往帐与来帐两个系统,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清算。办理资金往来的开始行处理往帐为发报行,需同时向收报行发联行划款报单和向总行发联行转帐通知。
第六条 总行凭发报行的邮划报单转帐联,或电划转帐电传在起息日的当天办理联行往来转帐业务,同时以头寸借贷记报单的形式通知收报行,并对联行往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收报行凭发报行发来的联行划款报单处理来帐业务,待收到总行的头寸借贷记报单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 外汇联行往来帐务,使用“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以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分行办理外汇联行往来的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及密押等,均由总行统一颁发。
第十条 自本制度生效日为止,输外汇联行往来的行,限于总行营业部及附录1所列的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带俺号行除外)。二级分行的联行业务均通过辖内联行办理。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求参加外汇联行往来,应先报经总行同意,待总行正式文件下发并通报各有关分行后,才能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

第二章 凭 证
第十一条 外汇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报单,包括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共六种。报单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并统一编号与印刷,联次和用途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混淆、串换、短缺,也不能附加。
第十二条 报单的使用。联行往来办理国内分行间的异地外汇资金往来结算和按规定可由联行扣收的款项。发报行要求付款时:(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贷方报单。扣收款项时:(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借方报单。各种联行报单使用时均加盖联行专用章。
第十三条 邮划报单各联,按下列规定使用:
邮划报单由六联组成:
第一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三联和第四联总行转帐联:由发报行寄总行,总行作联行往来转帐传票。
第五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传票。
第六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传票。
第十四条 电划报单由二联组成(电划报单与电划补充报单合计四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电划补充报单由收报行填制。
第三联:发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报单的第五联)。
第四联:发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报单的第六联)。
第十五条 电划补充报单。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电划补充报单由二联组成。
第一联:收报行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收报行代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传票。
第十六条 发报行向收报行发出的联行划款电传和向总行发出的联行转帐电传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具体格式见附录2。

第三章 发报行处理手续
第十七条 发报行是办理外汇联行往来业务的开始行,根据客户委托和业务需要,填制邮划或电划的借方和贷方报单。
第十八条 发报行填制报单时,对发报、收报两行的行号、行名、币种、金额、起息日、汇款人等各项内容均应填写正确、清晰、字迹端正,并在邮划报单上加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涂改或字迹潦草均应将报单注销重填。报单摘要应书写清楚、扼要,以便收报行能及时处理。填写报单金额,凡电划报单、电划补充报单及邮划报单有附件的,可只填小写金额,填在有分位线的小写金额栏内,无附件的邮划报单,大、小写金额均应填写(使用打字机打的报单金额元以下应有小数点,元以上三分位应打明逗点)。填制邮划、电划报单均应加编密押。
第十九条 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报单内容要仔细核对,如行号、行名、货币、金额等是否正确,邮划报单上是否已盖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附件与报单上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电划报单电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条 邮划业务的处理
(一)邮划第一、第二联报单连同附件,应以联行专用信封(适用国内人民币联行往来的红边专用信封格式,加盖“外汇”字样,以示区别)寄收报行。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应将收报行行名、地址和报单笔数逐栏填写清楚。联行专用信封应只寄报单、查询书等与联行业务有关的凭证,与联行业务无关的公文、函件、便条等应另装信封寄递,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装附。
(二)第三和第四联报单应按货币分开整理,寄总行转帐。
(三)第五联报单作为存放总行资金科目的传票。
(四)第六联报单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
第二十一条 电划业务的处理
(一)根据联行业务的需要,填制电划报单第三、第四联(原报单的第五联和第六联)。
(二)第三联加编联行往来密押,作电传员发电稿的依据,交电传员向收报行和总行发电。然后作存放总行资金科目代传票,并以向总行发电电文稿作附件。
(三)第四联作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以向收报行所发电传底稿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发报行在填写邮划报单或拍发电划报单上必须列明起息日,邮划报单起息日根据报单到收报行及总行的邮程确定,电划报单起息日一般应为明日(发电的第二日)起息。特殊情况可采取当日起息,但发报行发电时间不得迟于中午12:00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报行发电划报单采用总行标准格式,特殊情况可使用明码。

第四章 收报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附件,应先与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所填报单笔数进行核对,并审查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号、行名是否本行,是否漏盖、错盖联行专用章,有无错漏编密押等。经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核报单内容或有关附件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积压,并以第一联报单代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对暂时不能转帐的款项,应以“应收及暂付款项”或“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过渡科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报行应将收到的邮划报单第一联作外汇联行往来传票,借记或贷记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并自制凭证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
第二十六条 将收到的外汇联行往来报单第二联先专夹保存,待收到总行头寸报单,二者核对无误后借记或贷记“存放总行资金”及“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
第二十七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传,经核押后填制电划补充报单办理转帐,电传作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凭证的附件,帐务处理方法同上述邮划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收报行每营业日终了应将专夹保管的而未收到总行头寸报单的联行报单第二联加以整理,及时向总行查询,反之则向发报行查询。

第五章 总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总行凭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第三和第四联转帐,一联用作发报行的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贷记或借记通知。
第三十条 总行收到分行电划报单后填制借贷记转帐传票二联,一联作发报行代传票,一联作收报行的代传票,借记和贷记在总行的活期存款帐户转帐后以电传向收报行发借记或贷记通知。
第三十一条 总行转帐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通知收报行时间不晚于要求的起息日,一般在收报日的明日。
第三十二条 总行收到发报行邮划报单的日期如晚于起息日,将仍按发报行要求的起息日转帐。

第六章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国内同业机构转汇的处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汇入地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应尽量要求收款单位在建行开户,并将汇款直接收帐。若不能在建行开户,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外汇联行往
来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客户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会计分录:
发报行:借:企业外汇存款——汇款单位户
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往帐户
收报行: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来帐户
(转划行) 贷:国内同业往来——××行户
第三十四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它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联行划款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
(1)美元解付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收报行应及时付款。
(2)美元解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它外币结算款,发报行需事先与收报行联系,收报行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由业务发生行从境外调入头寸到客户的开户行或者从当地中行汇款到客户的开户行。
第三十五条 异地收额客户所在地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行,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可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转汇。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解付汇款的分行,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同业机构开立帐户,并存有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七章 年终结转及查清未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新年度开始后,应对外汇联行往来各货币增设上年户,并将各货币上年“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各户余额转入“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对上年户的处理
(一)发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不得再填发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的报单:
(二)收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的报单(以发报行发报日期为准),应在报单第一、第二联加盖“上年户”字样戳记,通过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三)总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接到各行寄来上年度转帐报单时,应注意勿与各行寄来的本年度报单转帐联相混淆。
第三十九条 结平上年户余额
总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报单逐一转帐完毕,分行上报年终决算中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余额与“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余额借贷相等,即证明上年全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已核对清楚,总行即通知各分行将各货币上年户余额结平。
第四十条 各行接到总行关于结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自制转帐凭证,通过会计分录,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会计分录:
借(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
(借)贷 管辖分行间往来——上年户

第八章 错帐处理方法
第四十一条 总、分行对外汇联行往来进行帐务处理,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发生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全行工作的进行,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各行必须认真处理,严格复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接到对方行或总行的查询,必须及时查明签复。报单若属我行外汇往来行处误发,致使收报行无法解付或转帐,收报行可将报单注销退还发报行;除此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将报单注销退回。发生错帐,不得以红字冲帐。为了避免各行处理方法不一致,造成帐务上的紊乱,现对比较常见的错帐处理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收报行行号、行名为其他联行误寄本行时,应代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及总行。
(二)收报行收到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金额或货币错误时,必须先对电或函向发报行查询,不得迳行冲正。
(三)发报行在发出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后,或接到收报行查询书发现错划收报行,或金额多划或少划时,应即以电划或邮划报单予以冲正,通知收报行及总行,并在报单上说明原因。
(四)发报行误将非外汇联行的行处作为收报行,填发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后应及时通知总行同时请收报行将原报单注销退回,由发报行在退回的两联报单上加盖冲帐戳记并注明原因作为冲帐传票。
(五)对邮划报单已寄送收报行后,发现金额或货币简写有误,应即以加押电传首先通知收报行更正,再通知总行更正。各行经办和复核人员,均应注意不得单方面涂改第五、六联。

第九章 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等的管理是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保证我行外汇联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和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印发的有关严格联行管理的制度及其他法规性文件,同样适用于外汇联行往来,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制度。建立“联行空白报单登记簿”,按报单种类立户,登记报单起讫号码,并保证帐实相符。对各种联行空白报单,必须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登记领用人姓名、时间、种类、数量、起讫号码。使用时应建立销号单销号制度。各种报单如因填写错误应予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并及时登记“作废报单号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联行空白报单应入箱或入柜保管。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外汇联行印章、密押,应选定专人分别掌管与使用。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个(编押、核押各一人)。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划款、联行印章和联行密押。
第四十六条 联行电划业务的电文稿和电划补充报单,应建立“发电和收电登记簿”,登记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和报单号码以及经办人姓名。电文稿发出前应经复核员复审,并在留底联签章证明;电划补充报单,应经复核员审查核对后据以办理转帐。

附一: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行名及行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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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 联 行 行 名 ┃ 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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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营业部 ┃F0101┃ 浙江省分行 ┃F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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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行 ┃F0102┃ 宁波市分行 ┃F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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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行 ┃F0201┃ 安徽省分行 ┃F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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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行 ┃F0301┃ 江西省分行 ┃F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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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分行 ┃F0401┃ 福建省分行 ┃F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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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行 ┃F0501┃ 厦门市分行 ┃F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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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行 ┃F0601┃ 河南省分行 ┃F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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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行 ┃F0701┃ 湖北省分行 ┃F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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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分行 ┃F0801┃ 武汉市分行 ┃F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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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行 ┃F0901┃ 湖南省分行 ┃F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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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分行 ┃F1001┃ 广东省分行 ┃F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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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长春市分行 ┃F1002┃ 广州市分行 ┃F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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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分行 ┃F1101┃ 深圳市分行 ┃F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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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分行 ┃F1201┃ 珠海市分行 ┃F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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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行 ┃F1301┃ 汕头市分行 ┃F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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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分行 ┃F1401┃ 海南省分行 ┃F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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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行 ┃F1501┃ 广西分行 ┃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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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分行 ┃F1601┃ 四川省分行 ┃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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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分行 ┃F1801┃ 俺成都市分行 ┃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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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行 ┃F1901┃ 重庆市分行 ┃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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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行 ┃F2001┃ 贵州省分行 ┃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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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行 ┃F2201┃ 云南省分行 ┃F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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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分行 ┃F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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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批准启用联行的分行。
第四十七条 联行的发报行接到收报行查询书或查询电报、电传时,应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原报单或电稿,确定差错类型,及时查明答复。如需补拍电报或发报单抄本时,应经主管会计审批后,才能办理,并登记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其它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二: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PCBC INTER安BRANCH PAYMENT ORDER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收报行联行号)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PAY:
……
1.CURRENCY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 CUSTOMER:(收款人)
4.ACCOUNT WITH INSTITION:AND
NUMBER:(帐户行及帐号)
5.ORDERING CUSTOMER:(汇款人)
6.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7.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OVER THROUGH PCBC H.O.INT’LCL
EARING DIV.
PCBC INTEP安BRANCH FUND TRANSFER
PAYMENT INSTRUCTION
(发报行电划收报行联行划款业务电文格式)
TO:PCBC HEAD OFFICE INT’L DEPT
INT’L CLEARING DIV。
FM:PCBC BR INT’L DEPT(REF NO:
━━━━
发报行联行号)
DATE:(发报日)
OUR REF:(联行顺序号)
TEST(密押)FOR(金额)DD(起息日)
━━ ━━ ━━━
PLS DEBIT OUR A/C WITH YOU AND
PAY:
…………………………………………………………………………………
1.CURRENCY & AMOUNT:(币种及金额)
2.VALUE DATE:(起息日)
3.BENEFICIARY:BR INT’L DEPT.
(××分行国际业务部)
4.DETALLS OF PAYMENT:(汇款用途)
5.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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