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9:26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金玉良言】 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前段时间发生的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企业、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
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的系统工程。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法律监控的机制,并通过对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反馈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渐优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中国传统法律顾问制度,在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服务形式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根本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真实再现】
1996年3月28日,娃哈哈集团公司宣布和娃哈哈美食城、达能控股的金加公司合资成立了5家娃哈哈合资公司。根据当时的合同显示:娃哈哈方面占49%,金加公司占51%。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
1998年4月,百富勤将自己在金加的所有股权卖给了达能,达能100%控股金加,从此变成了达能独家与娃哈哈合作。
对此,时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的宗庆后认为,百富勤在娃哈哈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股权卖给了达能,形成娃哈哈合资公司被达能控制的局面。但是,注册在新加坡的金加公司,其实在成立之初就被达能控股了70%,香港百富勤只控股了30%,这意味着达能从一开始就实际控制了娃哈哈。
与此同时,达能也曾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此举即刻遭到国家商标局拒绝,因此后来达能与娃哈哈便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但是,正是这份《商标使用合同》,成为了日后“娃哈哈事件”的导火线,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让娃哈哈在与达能的抗争中陷入了被动。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这么一项条款:“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除此之外,当时双方还签订了另外一份简式使用合同,而这份合同当时已由国内工商局备案。同时,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合同》还约定: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
2005年,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改协定。在此协议中规定与合资公司签订有代工协议或与合资公司经营非竞争行业的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可以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
2006年年初,总数近40家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利润已达10.4亿元,对此达能认为,那些非合资公司的运营方式,违反了当初的“一号修改协议”。就此事,双方进行了谈判。
2006年12月9日,达能和娃哈哈相关负责人为此曾经签署了一个协议,约定达能将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娃哈哈近40家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在此后的2007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宗庆后上书有关领导表示:“警惕外资通过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从而控制我国的经济。”
2007年4月3日,达能娃哈哈干脆撕破脸皮,作为娃哈哈的掌门人,宗庆后在媒体上宣布达能强行并购的“罪行”,并列数了达能数宗罪,宗庆后试图来一次全民战争,将达能扫地出门。
而此时达能似乎也早有准备,立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将双方当初的协议合同等公布与众,同时展开了强硬的反击。达能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5月9日在斯德哥尔摩申请了对娃哈哈的仲裁,随后的6月4日达能又在美国把宗庆后的妻子和女儿以危害股东利益为由告上了法庭。对此宗庆后大为火光,在6月7日辞去了合资公司董事长的职位,并发表万言书,陈列达能罪状,开始了强硬的反击,在杭州仲裁委申请了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并开始了反诉讼的准备,一场法律大战拉开了帷幕。(参见“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真相 离岸公司之手若隐若现”http://money.163.com/07/0831/23/3N8TM48D00251HJP_3.html)
无论是当初达能100%控股金加,还是之后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及其修改协定,达能的“狼子野心”已经是“表露无遗”。达能的一举一动“暗藏杀机”而娃哈哈却“视而不见”,为何?归根到底,是其管理层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争议双方在行内业界的巨大影响,使得本次娃哈哈与达能的争端倍受关注。但是,身陷法律风险漩涡之中的国内企业又何止娃哈哈一家。此次“娃哈哈达能事件”或许只是 “冰山一角”,同时也影射出传统法律服务的弊端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诚如娃哈哈此类“明星企业”,其对法律风险也可“熟视无睹”,那么,对于国内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即便是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只能是一种“奢望”。或许这与观念有关,但是,“娃哈哈达能事件”告诉我们,改变已经是迫在眉睫。
  1、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范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企业高管们恰恰倒在了刑事风险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刑事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三驾马车”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虚有其名,徒有其表,并不贴位,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每天都有企业高管落马,每天都有明星企业濒临绝境的新闻报道,每天都有中小企业破产,就是最好的说明。
2、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由擅长处理重大诉讼的律师来担当首席律师,统筹全局,机械性的事务由身为首席律师助手的事务律师来完成,人力资源配备较为科学;而中国的法律顾问业务主要由没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处理,美其名曰“专业化”,没有经过大案要案诉讼磨练的律师怎么可能“专业”?“快餐式”的法律服务怎么可能真正为企业把好关呢?
3、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律师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顾问单位的诉讼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4、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国有企业尤为明显,这与国企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人有关。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成了某些人谋私利的幌子,而相关的律师就成为“有牌的诈骗犯”,甚至是“洗钱犯”,把高额的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法律顾问服务纯粹是一种洗钱的手段而已。
5、传统法律顾问在公司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花瓶”作用明显。
6、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的服务形式,通常就是对公司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化解风险。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以来到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达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据统计,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市场目前大约价值20亿美元。再过10年,这个市场将超出200亿美元。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当前全球性的热点和潮流。构建现代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涉及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科,在学术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在应用法学方面,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现代应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法律如何融入企业、法律如何为企业服务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二、在企业危机管理方面,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企业危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分支,它要求企业把法律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来防范、化解企业危机,实现法律和管理融合。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真实再现】
案例一:
2003年年中,投资杭州“西湖国贸大厦”的香港长宝公司资金链断裂,多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董事长周某被捕,公司股东面临“清盘还债”。公司股东谭某、刘某无力承担巨大责任,自愿将两人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外两名股东郑某(内地居民)、谢某(香港居民)。
随后,郑、谢两人将拿到的香港长宝公司的全部股权,一半由杭州诉讼追债单位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调解裁定出让,另一半以2500万人民币为对价,出让给杭州商人吴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此后,吴继续开发杭州西湖国贸大厦。2004年底,该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开始对外发售。
上述股权转让、出让行为,全部是香港公司内部股东间或香港公司与公司间的股权流转行为,均是在香港完成,且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认定具有“涉港公证文书效力”的香港大律师公证,均为合法行为。
2005年初,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突然介入,以涉嫌“职务侵占”立刑事案件先后抓捕郑、谢二人。另外,杭州商人吴某亦因“西湖国贸大厦”项目,被另案抓捕。此时,中国房地产价格开始进入“狂热飚升期”,位于杭州最佳黄金宝地的西湖国贸大厦,市值及背后隐藏的利益十分惊人。
2006年7月,浙江省公安厅以郑、谢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4日,绍兴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谢、郑两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两次延期开庭审理。截至2007年7月12日,案件已经四次退回补充侦查,郑、谢二人已被严重超期羁押,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也已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但是,绍兴市人民检院仍决定撤回起诉;当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撤诉之后,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多次要求将羁押期限早已届满的谢、郑等人释放,但均遭当地司法机关拒绝。
如今本案已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再次起诉,案件现仍处在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参见“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香港谢X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辩护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xmzwqz.htm)


案例二:
1986年,陈锦洪看好装饰业,即萌生办装饰公司之念。但时处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私有经济普遍存有疑虑:《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投资筹建企业无法律保障。私人筹办企业的一般采取“挂靠”形式即企业由个人实际出资,乡镇、街道等出具出资证明(实际未出资),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以出具证明的机关为企业的被挂靠单位,企业按期向被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经原佛山市财贸办公室同意,陈锦洪出资20万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被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现已注销)名下,由该公司负责申报工商登记。
1993年4月,兴业集团公司已经拥有6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作出了超越行政职权的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突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1996年2月,又作出(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紧接着,又全部撤掉陈锦洪在兴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此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财预〔2003〕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缴、退库手续时,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州政府秘书长是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州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事关文山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州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州直部门负责人,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厅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部分州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州属大中型企业,省驻文单位,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州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州政府办公室编印的《信息专报》、《文山政务信息》、《文山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