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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6:53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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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我省水资源贫乏,一些工业集中的城镇和地区。已发生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随着能源基地的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的供需矛盾将日趋尖锐。但是,当前用水方面的浪费很严重,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若干年后,缺水将会成为我省一大灾难。因此,节约用水是城镇供水工作的
长远方针,也是缓和城镇供水紧张,解决严重缺水的现实有效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不论是用城镇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经委、建委,共同负责当地厂矿、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厂矿企业的节水工作,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各级主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节水列为节能的重要内容,做为考核企业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厂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厂部到车间的节水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此项工作。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侯马、临汾等市,以城建部门为主,各县和市的郊区以水利部门为主,抽调专人组成节水小组,在水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节水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制定节水管理办法,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审批、考核厂矿企事业单位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三、所有城镇和厂矿用水单位,包括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都要分期分批实行计划供水,要下达用水定额指标。供水部门要编制月、季、年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四、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用水单耗,制定经济合理的生产用水定额。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所需经费,从企业的技措或基建费中解决。
五、今后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并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各厂矿企业的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限期全部安装水表,逐步制定用水定额和用水考核制度。节水小组和供水部门,要负责计量仪表的校验和维修。
七、节约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逐步改变“喝大锅水”的办法。在二至三年内,有计划地推行水表入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装表所需费用,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新建住宅都要按户装设水衰,费用列入建房投资。
八、各企事业单位及房产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要加强供水、用水设备、管网的管理和维修,堵塞跑、冒、滴、漏,坚决杜绝“常流水”的浪费现象。
九、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给用户创造方便条件,对供水企业,应从水质、水压、漏水率、成本、节水量、服务质量等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依据。
十、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对化肥、发电及其他用水多的厂矿企业的优待水价。
十一、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单位,要根据其超用水量,按累进制加价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内的,超过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限供或
停供。
十二、超计划指标用水收交的款项上交财政。可作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管理、节水新技术推广和节水工程的补助经费。
十三、节水效果显著的厂矿企业,可用综合奖金和企业利润留成进行奖励,按节约的水费或水资源费的百分之三计算奖金。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节约用水的具体办法。



198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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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5〕4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内容(45分)量化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8分。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得8分;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中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加2分,得10分;完成年度任务100%以下,60%以上的,得7分;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得5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但各项工作都完成的得基本分8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从交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全部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满意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且代表委员都满意的加2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每出现一件,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在承办件中,每出现一件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且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办理建议和提案超过一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2分;超过两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5分,超过三个月以上,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2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7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主要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全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全部问题的加2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扣0.2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7分。
(五)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6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加0.2分,最高得6分;虽已贯彻落实,但不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没贯彻落实,又不按时报告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6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6条以上的,每多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每1条加0.3分,被国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4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8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1.5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的,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全年最高得分4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4分。明确要求具体人参加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每次都按时参会的,加1分,得5分;虽每次都参会,但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从基本分中扣0.3分;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正职无故缺席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副职每缺席1人,从基本分中每人扣0.2分,每次最多扣0.8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未被考勤单位得基本分4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内容的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聊政办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7〕2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加强伊犁州本级罚没物品管理,规范物品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国家财产损失。自治州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本级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伊犁州本级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监督管理,规范物品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州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罚所收缴的物品、无法退还失主的赃物、无主物,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其他物品。根据自治州实际情况,罚没物品分为一般性物品、特殊性物品和不动产物品三类。
一般性物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变卖的商品,如汽车等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手机等通讯器材以及服饰、家电、家具等日用商品和食品、金银等制品、有价证券等。
特殊性物品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进入流通需专门管理或必须销毁的物品。如:收缴的枪支、文物、动物、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吸毒用具、赌具、淫秽物品、伪劣药品、器具、伪劣食品等物品。
不动产物品是指房屋、不便移动的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物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品均属国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品,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品收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对罚没物品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收缴罚没物品,根据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可以自由流通、变卖的一般性物品,执法机关须在结案后的7日内,如数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公物仓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汽车等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手机等通讯器材以及服饰、家电、家具等,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之外,由财政会同国资部门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变价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二、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按规定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有价证券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三、对不适宜拍卖的,在保质期以内的日用品和食品,先由食品、卫生、价格等部门鉴定后,送交定点变价商店,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四、过期商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实用价值的物品,需经食品、卫生、价格等部门鉴定后销毁。
五、鲜活商品应由食品、卫生、价格等部门鉴定后,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同时须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数量等基本情况,变价收入在7日内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特殊性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门管理和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进入市场流通。管理和处置情况同时报告财政和国资部门。
第十一条 没收的房产、大型机器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物品,在上缴财政部门之前,应当采取就地封存、委托专业部门保管等措施存储。在结案后的7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物品上缴手续。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异地收缴罚没物品,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封存、委托专业部门保管等措施,在一个月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三条 因鉴定、评估罚没物品而发生的费用,由财政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接收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品时,要对所送交的物品、相关文件、资料及零部件(备件),进行认真核对、查收,逐项登记《财政部门接收罚没物品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像。核对、查收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对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品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程序,查阅执法机关的相关案卷,或者向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公物仓应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罚没物品设立罚没物品保管帐目,分门别类、分别存放、立卡登记,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存放情况及财产变价收入情况,防止罚没物品的丢失或流失。
第十六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对罚没物品要经常查验,防止变质、损坏等事故发生,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公物仓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费,建设配套费、设备购置费,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等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一般性和不动产等罚没物品,财政部门委托国资部门按照公开拍卖程序竞标拍卖或做资产调配使用,拍卖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的罚没物品变价款,为罚没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在收缴、保管、处理罚没物品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不得冲抵罚没收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应当向物品买受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的检查和监督,防止其罚没收入管理和没收收据使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单位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财政、国资部门管理、处罚罚没物品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自治区驻伊单位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按州直非税收入确定的管理级次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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