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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34:1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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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1993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六)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七)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

二、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指广告经营者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活动的统称。
(一)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内容
1、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
2、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
3、发布: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4、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二)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用语(示例)
1.综合型广告公司
例:名称:××广告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2.设计、制作广告公司
例:名称:××(电视)广告制作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3.广告兼营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广告兼营企业
例:a名称:××(音像)出版社
经营范围:利用其出版的(录音、录像带)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b名称:××宾馆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
例:名称:××包装装潢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广告。
4.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例:a名称:××电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业务。
c名称:××报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业务。
d名称:××杂志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杂志广告业务。
5.个体广告经营户
例:名称:××户外广告服务部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路牌)广告。
6.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例:a名称:××广告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7.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例:名称:××影像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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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王海宏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满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百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
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庆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是存。提挈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拳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咽谴妗R牢夜?中蟹ǖ墓娑ǎ?暗靡攀?锏模?上蚬?不?靥岽妫欢ㄗ魑?渎袅糁梦锸艹ズ螅?山?嗫钕蛘?ㄈ怂?诘氐囊?邪炖硖岽妫还?ぬ岽娴模?晒?ごξ?岽嫜?7ㄔ阂部晌?婊?亍?br>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久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的人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羊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相聚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民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崦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中央批示:保护军人婚姻问题,需要各级党委督促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作好工作。办法主要是,对干部、群众进行提高共产主义道德观念的教育和拥军优属、尊重革命军人、巩固人民军队的教育。人民法院负有从司法方面保护军人婚姻的重要职责,应当正确地执行法律、法令,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处理的原则是尽各种可能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的规定办理。对于情节恶劣的破坏军人婚姻的分子,应当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可能和解的,应当劝军人配偶改正错误,夫妻和好,处理的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不要乱传播,不要无事生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所提各项意见基本上是可行的,现发给你们。

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关于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问题,中央已于8月13日批转了内务部党组的报告,我们当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为了制止破坏军婚犯罪,我们曾于1962年6月和12月发过两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和巩固国防的教育外,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婚的案件,使军人婚姻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据了解,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前更为重视。今年上半年,全国判处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七千五百九十名,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作几条规定:
一、不论自诉、代诉、公诉的破坏军婚案件,法院均应受理,非亲告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一律认真处理,不要采取敷衍迁就,不了了之的态度,但是,代诉的案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才能处理。对破坏军婚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要拖延,结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去函征求部队或军人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中级法院报告,半年以上还结不了案的,要向高级法院报告。
二、破坏军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该法办的法办,该用其他办法处理的用其他办法处理。务必做到既严肃认真、毫不姑息,又实事求是、讲究政策。
(一)对于只是一般的挑拨军人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发生通奸行为的;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已经悔改的;或者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和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
(二)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于霸占军人妻子的;与军人妻子通奸而又唆使女方离婚、溺婴,以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军属困难,迫使军人妻子外流与人重婚、姘居从中谋利的,都应当从重惩办。
(四)对于强奸军人妻子的,因奸杀伤军人、军人亲属的,以强奸罪、杀人罪、伤害罪和破坏军婚罪合并论处。
(五)地富反坏分子,流氓分子和蜕化变质的坏干部,犯破坏军婚罪的,应当严厉惩办。
上述要法办的,一般不要判处缓刑,更不应判处罚金。
三、关于军人婚姻的范围,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兵役法的精神,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内。退役和转业的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雇员的婚姻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对于破坏这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应按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但对破坏残废军人婚姻的案件应该比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从重处理。
军人婚姻的概念,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四、对于造成杀害人命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军人和家属要求公开处理的破坏军婚案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宣判,以打击邪气,教育群众。除上述情况外,对这类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判,不宜宣扬,也不宜让干部、群众在群众集会上公开进行检讨和揭发。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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